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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擅自以村民小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5-08 09:40:37


     本网讯(陆俊书 黄通宇)   广西恭城平安乡桥头村村民李想法未得到村民小组组长及法定数量村民的授权委托,以村民小组的名义向县政府提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的行政诉讼。经恭城法院审理驳回起诉,李想法不服提起上诉。5月7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驳回李想法以平安乡桥头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名义的起诉判决。

  2011年,恭城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李想法以本村第34村民小组的名义提起对李家村庙背土地山林权属的行政诉讼,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5月16日作出恭政处(2012)5号行政处理决定;所争议的土地林木权属归桥头村李家屯第33、34、35村民小组集体共同所有。第34村民小组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桂林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市政复决定(2012)8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恭政处(2012)5号行政处理决定。

  2012年9月12日,第34村民小组李想法以恭政处(2012)5号处理决定违背客观事实为由,以34村民小组名义向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恭政处(2012)5号《土地山林权属纠纷行政处理决定书》。县人民政府认为,李想法是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前任组长,不是现任法定代表人,该小组共有农户51户,其中34户主张争议地及林木权属归整个李家村自然屯(即第33、34、35村民小组)共有,提起本案之诉是李想法的个人行为,并非第34村民小组集体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具备诉请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起诉。

  恭城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想法不是平安乡桥头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现任组长,也未得到第34村民小组现任组长及全体村民的授权委托,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无权代表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提起本案之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驳回李想法以平安乡桥头村村民委员会第34村民小组名义的起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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