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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南县检察院严把“三关”提升刑事和解案件质量
作者:陈学军 发布时间:2013-05-08 15:06:50
为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关于刑事和解案件诉讼程序的新规定,统一执法尺度,江西省全南县检察院严格把握和解案件的适用关、当事人意愿关和案后监督关,有效提升刑事和解案件的质量,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该院在《关于办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实施意见》中,将因家庭邻里、家庭内部等民间纠纷引起的侵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轻微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刑事和解的主要适用范围,同时对案件有无刑事和解必要性进行审查,防止出现“花钱买刑”或者放纵一些严重犯罪等新的不公正现象。 “在刑事和解案件中,当事人的意愿十分重要。一是加害方必须真诚悔罪,发自内心地意识到自己的过错,并诚恳地希望得到被害方的谅解;二是被害人自愿和解,能够谅解对方的错误。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意愿,主要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花钱买刑”等不纯动机进行和解,或者被害方在受到暴力、胁迫等情况下违背自己意愿同意和解。”全南县检察院吴永河检察长介绍说。 同时,在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后,案件承办人必须跟踪回访,对案件的质量和效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不符合和解规定的以及当事人中途反悔的,及时终止和解程序。建立案后帮教机制,联合基层司法所、社区、学校等部门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帮助犯罪行为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 据悉,今年以来,全南县检察院共办理刑事和解案件6件7人,经审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件4人,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节省了司法成本,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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