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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英法院首次适用新刑诉法"合适成年人"制度
作者:陈国琼 发布时间:2013-05-08 13:56:13
近日,海南省秀英法院少年法庭开庭审理未成年人陆某抢劫罪一案,首次邀请“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
“合适成年人”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讯问、审判涉罪未成年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不宜在场时,依法通知符合一定条件的成年代表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维护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利,并履行沟通、抚慰、教育等职责。 本案被告人陆某,案发时年仅15岁。2012年10月期间,陆某单独或伙同他人2次以暴力手段抢走被害人财物。公诉机关以陆某犯抢劫罪向秀英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陆某系被养父母捡回家中抚养的弃婴,13岁时被养父母丢弃后,独自一人在社会上流浪。少年法庭法官经多方查找,均无法联系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为了切实维护陆某的合法权益,经过合议庭评议,法庭决定为陆某邀请一位“合适成年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部分诉讼权利,并通过海口市龙华区妇女联合会邀请该会副主席曾慧琴参加了本案的诉讼。曾慧琴接受法院的聘请后,详细的了解了陆某的家庭和生活情况,有针对性地与陆某谈心,帮助陆某疏导情绪,协助法庭对陆某进行法制教育。因为有了“合适成年人”的陪伴,陆某在整个案件审判过程中,能够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并真诚表示认罪、悔罪,案件得以顺利审理。 秀英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以来,一直坚持“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原则,在未成年犯的教育、挽救、帮教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此次秀英法院引入“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实践上又迈出新的一步。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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