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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倾倒液化气残渣发生爆炸被烧死 家属获赔55万
发布时间:2013-05-08 15:54:10
本网讯(通讯员 周军)
员工违规操作倾倒液化气,导致被烧伤致死。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死者家属将公司食堂的承包人和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江西省弋阳县法院审理了此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一审判令原告江海风、李春水、曾小芳、李佳敏合理损失794176.5元,由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按70%,赔偿原告555923.5元。
2010年2月6日,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贵喜签订一份食堂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将食堂的经营管理权承包给冯贵喜,冯贵喜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但受甲方人事行政部监督。 2010年2月24日,原告江海风与丈夫李星到被告冯贵喜承包的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食堂工作,约定二人月薪3000元,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向二人发放了工作服和工作卡。7月7日,李星在厨房倾倒液化气残渣时遇明火发生爆炸不慎被火烧伤,当即送往金华市中心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当日转至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经诊断,李星全身火焰烧伤95%。9月29日,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共花费医疗费293865.5元。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医疗费38000元。此后,因被告拒绝继续支付医疗费用及其他经济损失,故而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俩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人民币合计112154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李星虽是被告冯贵喜请来的员工,但从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贵喜签订的食堂承包合同内容特征看出,被告冯贵喜承包食堂是对内经营,并没有经营自主权,经营过程中仍要受到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行政管理监督和制度约束。因此该合同性质实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改变食堂员工和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雇佣关系性质。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作为雇主,应当在食堂管理中加强对内部食堂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和培训。由于李星在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食堂工作中烧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被告金华夏克服饰有限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李星明知厨房有炉火而倾倒液化气残渣,以致自身烧伤后导致死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被告冯贵喜在本案中不是雇主,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由受害人承担30%的责任,公司承担70%的责任。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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