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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护车未携带氧气瓶致患者死亡 医院赔偿3万
发布时间:2013-05-09 11:33:38


     本网讯(肖明华)   2013年5月8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因医院救护车缺失氧气瓶而引发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件,经法院调解,被告富田中心卫生院当庭支付原告匡华、李路、李午、李卿经济损失3万元,自此双方案结事了。

  2012年4月吉安市青原区富田镇村民王润生因需要拆除旧房,雇请李贤等4人到其家对旧房拆除,4月2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李贤在拆房过程中,不慎从墙上摔下,造成重伤。经电话联系,吉安市青原区富田中心卫生院出诊。救护车赶往事发地,但李贤在被送往吉安市区医院抢救途中死亡。

    该起事件发生后,在当地有关部门的主持协调下,受害人李贤家属与王润生自愿达成了调解赔偿协议。2013年3月15日,原告匡华、李路、李午、李卿以被告吉安市青原区某中心卫生院在事发后派出的救护车中没有携带氧气瓶,致使受害人李贤没有得到及时救治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8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富田中心卫生院辩称,乡镇卫生院配备下乡的出诊车并没有要求配备氧气瓶,事发那天救护车上的氧气瓶正巧被取下让其他危重病人使用。受害人李贤当时从墙上摔下受伤已很严重,就是有氧气瓶恐也难以挽回其生命。

  法院经审理认为,救死扶伤乃医院天职,被告吉安市青原区富田中心卫生院作为该辖区唯一正规医院,派出的救护车中连基本的救护设备氧气瓶都未携带,致使受害人李贤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对李贤死亡这一后果的发生被告有一定过错。经过法官耐心的调解工作,被告对此有了一定的认识,遂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匡华、李路、李午、李卿因亲属李贤死亡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并当庭付清。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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