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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换轮胎时被自己车碾压身亡 家属获赔18万
发布时间:2013-05-09 15:34:56
本网讯(通讯员 覃志凌)
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洛阳镇的车主秦平,其车行驶在宜州市境内时车辆发生爆胎,在请人为车辆更换轮胎过程中,秦平被自己的车碾压身亡。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18万余元。
2011年8月18日,司机韦正龙驾驶的桂M12XXX机动车载着车主秦平等人在宜州市刘三姐乡天桥村附近发生爆胎,他们急忙联系人来更换轮胎。经营着一个轮胎店的店主黄家才接受电话约请,自带新轮胎和工具前往该车爆胎地点,在为该车更换轮胎过程中,该车出人意料侧翻,车主秦平不慎被自己的车碾压身亡,同时造成公路设施损坏以及毁损附近甘蔗的后果。 事故发生后,宜州市交警队干警到现场查看了解,认为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没有作出事故认定书。 事故发生后,黄家才已支付死者家属5000元。 死者家属与黄家才等各方对事故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死者家属作为原告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家才、韦正龙以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赔偿其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95038元。 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黄家才接受电话约请,自带新轮胎和工具前往该车爆胎地点进行安装、更换,符合承揽关系的法律特征,在承揽加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责任。 至于被告黄家才的代理人认为,黄家才本人没有修理车辆资质,秦平在选任修车人上有过错,且车辆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辩解,对此,法院认为,这一抗辩理由不成立,车主(或货主)追求的是将新轮胎安装好,使车辆能行驶这一成果,并未要求作其它修理。被告黄家才以秦平车辆超载致使车辆侧翻为由,要求免除自己的责任,并没有举出相关证据来佐证,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更何况该车处于静止状态,是被告黄家才在给该车更换、安装轮胎过程中造成该车侧翻,责任在被告黄家才。 至于被告黄家才以该案应为交通事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后,不足部分才由被告黄家才承担的辩解,对此,法院指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不管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均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黄家才这一主张因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告韦正龙在本案中没有责任,不承担赔偿义务。法院经计算,原告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共计182368元,该款由被告黄家才负责赔偿。 综上,宜州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一、被告黄家才赔偿给原告人民币18236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韦正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州支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宣判后,上诉人黄家才不服,向河池市中院提出上诉。黄家才的理由是,事故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超载及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前参与车辆修理,是本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上诉人对事故无责任。 死者家属则反驳称,黄家才完成更换轮胎的承揽关系中,由于其操作工序进行不当所引起,应当由黄家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黄家才在为车辆更换轮胎过程中,发生车辆侧翻,造成受害人秦平被车辆碾压身亡,黄家才作为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发生的事故承担过错责任。虽然事故现场照片看到事故车辆骑马钉一角脱离,但仅此单一证据尚不能证实黄家才所主张的车辆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严重超载的事实以及与发生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此外,黄家才还主张受害人参与车辆修理,亦无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黄家才上诉称其本人对事故没有任何责任,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日前,河池市中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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