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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老妇家中容留三女子卖淫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5-09 16:37:34
本网讯(覃兆华 林敏)
一七旬老妇为谋利,将自己的房子提供给三女子作为卖淫场所,最终被民警查处。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曾艳犯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1年11月29日,被告人曾艳容留妇女蒙丽蓉、覃丽、范湘在家中卖淫时,被公安机关查获。2012年12月18日,被告人曾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上述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艳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告人曾艳容留多人卖淫,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曾艳主动、直接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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