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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季少女受人蛊惑胁迫未满14周岁幼女卖淫
发布时间:2013-05-10 13:50:36


     本网讯(毛伟)   本是花样年华的少女,只因受了他人的蛊惑,却沦落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强迫一未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结果双双获刑。近日,铅山县法院以犯强迫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蒋光林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处被告人李英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2年7月13日,被告人蒋光林、李英两人在网上用QQ聊天,被告人蒋光林得知被告人李英要带被害人杨某某(未满14周岁)到温州打工,提出要被告人李英将杨某某骗至福建省南安市从事卖淫,被告人李英同意并要求被告人蒋光林汇路费钱给她们,被告人蒋光林同意并汇了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李英以打工为名将杨某某骗至福建省南安市,由被告人蒋光林的朋友安排住在爱康旅馆。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蒋光林从贵州省榕江县来到福建省南安市找到被告人李英,在南安市一卖淫窝点租赁了一间房供被告人李英从事卖淫活动。当月19日,为给被害人杨某某“开处”,被告人蒋光林、李英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成功大酒店601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时,遭到杨某某的拒绝和反抗未能得逞。两被告人便威胁杨某某,要其偿还吃住费用一千元,否则就要挨打。当月20日,被告人蒋光林、李英又将被害人杨某某带到爱康旅馆201房间,为嫖客提供性服务时,被一嫖客按住另一嫖客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被害人杨某某受到威胁,被迫于2012年7月21日至7月28日期间与多名嫖客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告人李英和被害人杨某某两人卖淫所得嫖款都交由被告人蒋光林所得,被告人蒋光林提供被告人李英和被害人杨某某两人的吃、住等费用。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李英年幼丧父,母亲改嫁,其由伯父抚养成人,小学文化,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缺乏应有的认识。控辩双方对被告人李英的情况调查报告表述了以下意见,被告人由于年幼,法律意识差,以致犯罪,但主观恶性小,为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刑罚适用上应立足教育和矫治。经分析被告人的犯罪原因,以及结合本案犯罪行为的性质,对未成年被告人定罪处罚进行说明,教育被告人李英要正确对待审判,正确面对未来。经过法庭的教育,被告人李英对自己的行为有了深刻的认识,对自己所犯罪行深感后悔,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光林、李英采取威胁手段,强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强迫卖淫罪。被告人李英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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