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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为检察院发挥检察职能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
作者:王荣 谌少华   发布时间:2013-05-10 16:34:30


    近年来,安徽省无为县检察院结合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际,综合运用检察职能,通过办理申诉案件与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发现和移送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相结合,大力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取得明显社会效果。

    据悉,在2011年年初,无为县检察院经与法院沟通协调,经过双方研究,在加强民事执行监督方面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协作意见》。该意见就检察监督方式,、范围、手段等方面有了详尽的规定,特别是在法院的执行行为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违法采用强制执行措施、有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其纠正;对发现有执行裁定、决定依据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故意不执行或拖延执行、执行不力等情形,检察机关可向人民法院发检察建议。该项规定的出台,为民行部门开展执行监督工作强化了具体操作规程。

    该院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过程中,因案而宜,还灵活采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口头监督等多种方式增强执行监督实效。一是书面监督与口头监督相结合。对于执行不力,拖延执行等不当行为的,主要先用口头监督;对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其他错误裁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损害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的执行行为,采取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书面方式进行监督。对口头监督后置之不理的,用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执行。二是常规监督与查办职务犯罪相结合。该院在对民事行政执行案件执行行为本身进行监督的同时,注意发现错误执行行为背后隐藏的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职务犯罪线索,把监督与查办案件结合起来,增强了执行监督的刚性。三是执行监督与息诉和解相结合。该院在开展民事案件执行监督工作中,注重监督理念的转变,始终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贯穿在执法办案全过程,对于当事人因对执行情况不了解或对有关法律不熟悉而申诉的案件,根据掌握的执行案件情况,充分运用相关法律规定耐心细致地释法说理,使申诉人息诉罢访;对于当事人有和解基础及意愿的申诉案件,积极促成当事人执行和解。

    自2011年以来,无为县检察院共办理23起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均得到法院采纳和回复。如法院执行部门对被执行人阮某家里唯一一套房产进行了拍卖,价值六十多万元房产被拍卖为三十多万元。一家老小五口,就要露宿街头,申诉人阮某欲哭无泪,在他人指引下,来到该院民行部门申诉,要求对法院执行部门进行监督。该院民行部门及时了解相关案情,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及时向法院发出了《检察建议》。该院办案人员为了彻底解决问题,并多次去法院进行协调沟通。既要维护法院的既判力和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要维护申诉人的正当权益,通过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方法,终于使申诉人从拍卖人手中买回房产,且支付了相应损失。并将赎回的房产进行置换成小房,归还了债务,又使申诉人自身的权益得以最大保护。法院的执行工作得到了圆满解决,也促使法院执行部门对民行部门的监督有了更深的理解和支持。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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