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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五十一元 男子领刑又受罚
发布时间:2013-05-10 16:29:12


     本网讯(朱莉)   2013年4月26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聋哑人扒窃案进行一审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运江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3年3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徐运江窜至吉州区步步高超市后门附近,趁被害人陈兰花不注意,扒窃陈衣服口袋内的现金51元。之后,被告人徐运江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追缴被盗现金51元已归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运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系聋哑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曾因盗窃被行政处罚,应酌情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之行为应当认定为“扒窃”。《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予以定罪处罚,不以数额为构罪标准。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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