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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杯茶叶引发的血案
作者:卿松   发布时间:2013-05-10 16:34:34


    近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高桥法庭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被告邓某承担70%的民事责任,赔偿原告李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45028.48元。

  经审理查明:李鑫等人为他人建房,租住在被告邓某家里,2012年4月16日早上7时30分许,被告邓某之妻朱雯起床看见坝子里有泡过的茶叶,张口便骂,原告李鑫见状边与朱雯理论边拿扫帚扫茶叶,朱雯仍然不依不饶,李鑫便与朱雯发生争吵,正在睡觉的被告邓鹏听见争吵声,起床欲问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在此过程中与原告李鑫发生争执,便拿出两把菜刀欲砍原告李鑫,在他人的阻拦下未得逞,便向原告李鑫扔了一把菜刀,将原告李鑫脚部致伤;原告李鑫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右跟腱开放性断裂,住院治疗15日,用去医疗费17694.69元;原告李鑫受伤后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2013年1月6日,原告李鑫委托东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邓鹏对原告李鑫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其他鉴定机构对李鑫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丰胜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鑫伤残等级为十级,需后续治疗费5000元。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根据公安机关对原、被告及在场人员的询问情况,被告邓鹏在知道自己的妻子与原告李鑫产生纠纷时,不是对发生纠纷双方相互劝解,平息双方矛盾,或者寻求正当渠道解决,反之是提刀伤害原告李鑫,对原告李鑫受伤的后果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鑫面对纠纷,未通过正确的渠道解决,反之与被告邓鹏之妻争吵,是引起此次纠纷的因素之一,对造成自身的伤害后果有一定过错,应减轻被告邓鹏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本案实际,确认被告邓鹏承担7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李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本案受理后,法官为化解双方的矛盾,都在努力做双方调解工作,希望双方互谅互让,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但因双方分歧太大,没有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遂作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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