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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救助实施四年仍遇困
作者:李娜   发布时间:2013-05-13 10:31:15


    来自权威部门的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刑事立案在400万件以上,由于多种原因,每年约有300万名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无法获得赔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之中。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8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4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积极落实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取得明显成果,但要消解二次伤害,仍面临一些困惑和疑难亟待破题。

    救助效果逐步显现

    邓某的儿子在广东省惠州市遭抢劫受伤致死。由于证据不足,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了存疑不起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决定并无不当。但鉴于年近七旬的邓某生活陷入困境,为他申请了8万元救助金。

   “自2008年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广东省检察机关已救助190人,金额达307.04万元。”广东省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周虹告诉记者,仅2012年就救助140人,发放救助金132.6万元。

    她透露,广东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经历了个案救助;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落实资金,订立制度规范;积极配合地方调研、立法的逐步规范过程。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探索轨迹与广东类似。

    据该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汪国平介绍,2008年1月,该院出台《特困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发起建立专项基金;2011年,出台《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增强了救助的可操作性。

   “从程序和制度上保证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助,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辟了一条新通道。”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处处长汤滔说,该市检察机关自2008年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以来,5年间受理102件救助申请,救助97件刑事案件被害人,救助金额239.31万元。

    资金有限缺乏保障

    据了解,目前各地检察机关对救助范围的把握尺度并不一致。周虹告诉记者,中央八部门发布的意见,对刑事被害人救助范围的规定较窄,致使出现一种司法实践中的悖论:被告人最终因证据不足等原因被做无罪处理时,还可以因羁押而获得国家赔偿,而因犯罪受到侵害的被害人却无法获得任何补偿。

   “说到底,还是救助资金太少,建立和落实刑事被害人检察救助制度,需要有经济做保障。”汤滔说,救助资金和来源渠道有限、救助方式单一等问题,是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亟待解决的难题。

    汪国平解释说,目前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都是一次性救助,且救助金相对较低,在制度上又缺乏保障,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被害人目前的处境。同时在实践中,还存在着审批程序繁琐,期限不明确问题。比如有些被害人是外来务工人员,其户籍在原籍,要求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提供关于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贫困证明,时间较为漫长,导致救助申请无法及时报批。

    与此同时,周虹还提出,救助的启动程序也存在一定不畅。“由于检察机关的救助以被害人先提出救助申请为条件,又由于救助工作的宣传不充分,律师或者代理人还没有完全介入等原因,导致实施救助的数量远少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数量。因此,检察机关必须在制度上明确主动权。”

    积极探索化解困难

    遭遇种种疑难和困惑后,各地检察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寻求破题之道。对于接下来如何进一步深化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他们纷纷献计献策。

    周虹主张,统一救助标准的同时扩大资金来源。她提出,要综合考虑被害人受到的实际损害后果、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最低支出等,确定救助标准。

    与此同时,考虑到经济欠发达地区救助资金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将国家财政、地方财政、刑事罚金、企业和个人捐助等作为资金来源,保障和增加被害人救助经费。

    汪国平建议,推动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社会化。在他看来,刑事救助资金的有限性没有根本解决,需要社会给予长期有效的关怀,建立长期有效的救助机制。可以在检察执法办案环节,建立以检察职能救助为主体,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相衔接,物质救助与知识救助相统一,经济救助与心理救助相补充的全方位救助新模式,实现救助工作社会效果最大化。

    汤滔则希望尽快完善救助立法。他认为,亟需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进行专门立法,并通过修改相关刑事法律,使刑事法律与刑事被害人救助法之间衔接协调,从制度上确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法律地位,对救助对象、额度、程序和范围有一个系统规定,这样才能保证救助工作更有效地得到落实。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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