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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一男子被挑衅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14 10:24:20
本网讯(黄芝芳)
2013年5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李云辉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1年11月29日19时30分许,何建明晚饭后骑摩托车送李国华回家,另一同伴骑摩托车在后,二车行经丰矿建新俱乐部门口路段时,一前一后从熊兵、张小斌、刘华、杜青(均已判刑)和被告人李云辉五人身边驶过,在距离五人不远处,因酒后驾车刹车不稳,何建明二人连人带车一同倒地,紧跟其后的摩托车也因刹车倒地。何建明等人返回质问熊兵等人谁在车经过时喊了话,五人均否认,何建明等人又要五人下跪,熊兵等五人拒绝,何建明便对杜青、熊兵等人拳打脚踢,见此情形熊兵喊了声“打”,熊兵和被告人李云辉等五人遂与何建明一方三人互相打斗。双方打斗过程中,熊兵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捅伤李国华腹部,张小斌也掏出携带的弹簧刀参与打架。随后何建明发现自己受伤后告知李国华并叫其快走,熊兵和被告人李云辉等人也停手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建明、李国华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乙级、九级伤残。2012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云辉在其父亲的陪同下主动向丰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李云辉及同案犯熊兵等人的家属与被害人何建明、李国华在本院对同案犯熊兵等人故意伤案一案的审理中,就民事赔偿事宜已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害人对被告人李云辉等五人的伤害行为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云辉目无国法,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二人重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被告人李云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中二被害人对引发犯罪具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在归案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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