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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意气风发” 获罪领刑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13-05-14 10:35:05


     本网讯(袁娟 吴鹏飞)   街头偶遇阔别多年的昔日同窗好友,将其请到家中痛饮一番互诉衷肠,这原本是一件大好的喜事。然而酒后冒险驾驶机动车,将自己与他人的生命置于高危险状态,委实不智。5月13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昌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3年1月16日,被告人张昌明在逛街路上偶然遇见分别了近二十年的小学同学曾海,两人激动之余,张昌明将曾海请到自己家中小聚,两人都逐渐“喝高”。酒足饭饱过后,张昌明骑摩托车载曾海回家,途中经过庄塘村委会小卖部,曾海提出要去买包烟,然而醉酒后的曾海情绪失控,在小卖部大发酒疯,将小卖部的桌子、椅子、柜子等统统砸烂,警察赶至将曾海带走(曾海现已受治安管理条例所处罚)。张昌明随后驾驶摩托车从小卖部打算赶至河东派出所去看望同学曾海,途中被交警拦下,发现涉嫌酒后驾驶,交警随即对被告人张昌明进行血液酒精检测。经鉴定,被告人张昌明血液酒精含量为219.8 mg/100ml。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昌明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昌明曾因盗窃罪于2001年6月20日被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昌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昌明自愿认罪,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拘役,现不思悔改又犯罪,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张昌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对被告人张昌明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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