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为筹资给朋友过生日结伙盗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林松波伙同杨发城、柳展、毛仁、毛伍贵(均另案处理)因考虑次日无钱为杨发城过生日,遂合谋一起去盗窃。当晚,被告人林松波伙同杨发城、柳展、毛仁、毛伍贵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县委大院踩点后,由林发城、柳展从林松波家里拿来一把大钳夹,由被告人林松波在县委办公楼下负责望风,杨发城、柳展、毛仁、毛伍贵窜到县委办公室二楼用钢筋钳剪断防盗网并砸烂玻璃窗,进入县委办主任办公室内实施盗窃,盗走联想E48001一体机电脑一台、硬盒中华香烟8包等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099元。在杨发城、柳展、毛仁、毛伍贵上楼实施盗窃后时,被告人林松波独自一人离开了县委大院。杨发城等人盗窃得逞后在撤离的路上与被告人林松波相遇,被告人林松波为毛仁等人携带盗窃的物品,并将盗窃物品存放其家中。2012年4月5日,被告人林松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松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案发当晚,被告人林松波虽然没有直接实施盗窃,但参与了合谋、提供了作案工具、分工负责望风、帮助实施携带脏物撤离,帮助藏匿脏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协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