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少年伙同他人夜盗山羊被拘役
发布时间:2013-05-14 13:33:37


     本网讯(毛明梭)   一男子伙同他人深夜盗走山羊4只,折合人民币3888元,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13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唐厚成伙同唐厚清(另案处理)携带电筒、塑料绳,驾驶摩托车窜到富川瑶族自治县葛坡镇白芹塘村附近桉树林里被害人唐先荣的羊厂,盗走山羊4只,折合人民币3888元,随后由唐厚清联系,以人民币3000元销赃给汪刚(另案处理)。同年2月19日,被告人唐厚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唐厚成在盗窃作案时己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2013年4月11日,被告人唐厚成通过家属退赔赃款人民币4000元给被害人唐先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厚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的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唐厚成在作案盗窃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是自首,并通过家属退赔了被害人唐先荣的全部经济损失,均具从轻处罚情节,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