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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检方落实新刑诉法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权益
作者:薛凤霞 张冬梅 宋丽莉 发布时间:2013-05-14 14:17:03
近日,安徽省天长市检察院侦监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提请逮捕案件中,严格执行新刑诉法的相关规定,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蒋某某法定代理人和亲属无法到场的情况下,通过与当地派出所联系,由其居住地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派代表全程参与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有效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该院首次办理的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基层组织派代表到场帮助并监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蒋某某,16周岁,小学文化,其6岁时母亲离家出走,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家里只有一个年迈的爷爷。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犯罪嫌疑人蒋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连续盗窃作案十六起。窃得现金1万元余元,各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7台等物,款物合计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2013年3月19日,天长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将其抓获。 此案由天长市公安局提请本院批准逮捕后,侦监部门案件承办人经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家庭情况特殊,父亲长期在外打工,家中亲属仅有一个体弱多病的爷爷,且犯罪嫌疑人早已结束学业,在社会上游荡,缺乏家庭和社会的关心与教育。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进行有效的帮教,根据新刑诉法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侦监部门在征得其父亲同意后,通过当地派出所,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取得联系,安排了一名对犯罪嫌疑人家庭情况比较了解,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善于做思想工作的村文书全程参与对犯罪嫌疑人蒋某某的讯问,与办案人员一道有针对性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帮教。通过教育,犯罪嫌疑人蒋某某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认真接受改造,重新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通过在讯问未成犯罪嫌疑人过程中通知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到场,确保了法律赋予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充得到有效行使,拉近了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距离,促进犯罪嫌疑人真诚的认罪、悔罪,起到教育、感化、挽救的效果,使办案在做到实体与程序公正的同时,更体现出一种人文关怀,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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