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芝芳)
2012年5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徐江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12年5月27日下午,梁建(另案处理)骑摩托车搭乘被告人徐江和赵建钢从铁路镇去蕉坑乡玩,在返回铁路镇途中,被告人徐江提出去抢点学生的钱买烟,梁建默许。当三人行至蕉坑桥头时,梁建看到学生李春云正准备上桥时将车停下,被告人徐江下车走到李春云面前,要其拿点钱用,李春云称没钱,被告人徐江采用搜身方式抢得李春云人民币20元。随后三人继续往铁路镇行驶,当行至范坊附近一小坡时,被告人徐江和梁建看到学生李志文和熊凯正在坡上歇脚,便下车走到李志文和熊凯面前,要二人拿出钱来,李志文称没钱,梁建威胁如不拿钱,就要打二人并踢到柴堆里。李志文、熊凯因害怕被迫各自拿出人民币10元交给被告人徐江和梁建。事后,被告人徐江和梁建二人将抢得的赃款用于买烟、加车油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江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徐江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且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相符,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