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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一男子欲寻短见烧毁他人财物被判三年刑
发布时间:2013-05-14 14:12:18
本网讯(张凯)
黔西一男子酒后欲寻短见,放火烧毁他人财物。日前,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金朝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12月27日晚,被告人金朝隆酒后路过邱丰文住所,便进入邱丰文家烤烟房内睡觉。当晚23时左右,被告人金朝隆因生活不顺心,情绪低落,欲寻短见,便用随身携带的火机点燃烤烟房内的玉米杆,将邱丰文家价值1500元的烤烟房、猪圈烧毁后逃离现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朝隆为泄私愤,无视公共安全,放火烧毁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金朝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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