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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城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作者:刘耀明 陈宝红 发布时间:2013-05-14 16:02:25
近日,江西省石城县检察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对涉嫌盗窃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赖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进行监督,听取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赖某(17周岁)伙同其朋友邓某(15周岁,已作行政处罚)在石城县琴江镇境内先后盗窃摩托车、自行车及一台手机,后经石城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盗窃财物总价值高达上万元。 该案移送到石城县检察院后,承办人员认真审查案件,考虑到赖某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案发后及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对盗窃物进行了归还和赔偿,与被害人达成了谅解协议。同时,赖某协助查办同案犯,有立功表现,赖某的母亲也制定了详细的监管帮教计划,又依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数额巨大调整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而赖某盗窃的数额达上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范围。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对赖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随后,在听取了县公安局、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各方意见后,拟提出对赖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建议。 同日,该院主动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列席参加检察委员会听取其意见,在听取案件情况介绍,审阅有关办案资料,查证相关法律后,人民监督员作出了独立的表决,同意对赖某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并对考验的内容提出了建议。最终,该院检察委员会对赖某作出考验期为6个月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即6个月内根据赖某的表现,再决定是否起诉。 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动对接新刑事诉讼法,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进行监督,提高了案件透明度,在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提高其公信力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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