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阮菊花)
2013年5月6日,江西省分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某公交公司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714.50元。
2012年11月5日,原告小刘的姐夫乘坐被告公交公司的1路车回家。当车行至天工大道一路口遇红灯停车时,原告小刘招手请求公交车司机开门,司机误以为其要乘车遂开车门让其上车。原告小刘上车之后,将手中所提东西交给姐夫后即匆忙退下车,一脚踩空致摔伤颅脑。被告公交公司为原告支付医药费10000元之后拒绝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公交公司司机在靠近红绿灯的非公交车停靠站点让原告刘某上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城市公共汽车不得在站点以外的路段停车上下乘客”的禁止性规定,且其在原告上车之后未及时关闭车门,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公交公司对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造成原告的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明知该公交车在非公交车停靠站点而招手示意停车,并在上车之后匆忙下车,疏忽大意导致摔伤,其自身存在过错。关于原被告责任承担比例问题,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原因,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14.5元,扣除已支付部分计人民币3714.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