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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小便宜吃大亏 牢记教训亦不晚
发布时间:2013-05-15 14:24:53
本网讯(司佳雷)
2013年5月9日,陕西省长武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对被告人张亮亮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张亮亮罚金6000元。
2012年9月初,张亮亮从鱼勇手中购得面包车一辆,且在知道该车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及来历凭证、车身刮擦严重的情况下,仍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的。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的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该案涉及的机动车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可认定行为人张亮亮主观上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系初犯,且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犯罪情节较轻,法院遂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购买车辆应通过正规渠道,切不可贪图便宜购买来路不明的车辆,否则构成犯罪不但刑事上要处罚,经济上亦要受损。本案中被告人张亮亮贪小便宜,结果却吃大亏,花钱买了个教训,一辈子再也不会犯同样的错误,也算是有失有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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