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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窜抢夺金耳环 三男子领刑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5-15 14:53:25


     本网讯(肖是桂)   日前,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以老年妇女为犯罪对象的抢夺犯罪案,一审判处被告人田云辉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4200元;判处被告人葛文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4200元;判处被告人朱红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元。

    2012年5月21日上午,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骑摩托车来到遂川县人民政府前井冈山大道,见路边一老妇人耳朵上戴有黄金耳环,即商议共同抢夺黄金耳环,随后便由被告人田云辉下车冲向前抢夺,被告人葛文斌驾驶摩托车接应,共同将该老妇人佩戴在耳朵上的一只黄金耳环抢走。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为人民币877元。案发后,被告人葛文斌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77元。

    2012年5月22日上午,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朱红林经共同商议抢夺作案后,骑摩托车来到南康市文化广场,由被告人田云辉下车跟踪作案目标负责实施抢夺,被告人葛文斌、朱红林两人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共同将一名老年妇女佩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后由被告人葛文斌卖得人民币640元。

    2012年5月23日上午,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朱红林骑摩托车来到南康市横市圩镇,由被告人田云辉下车实施抢夺,被告人葛文斌、朱红林负责骑摩托车接应,共同将一老妇人佩戴在耳朵上的一只黄金耳环抢走。该黄金耳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935元。

    2012年5月23日下午,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骑摩托车来到遂川县城荧屏小学路段,由被告人田云辉下车实施抢夺,被告人葛文斌骑摩托车接应,共同抢得一名老年妇女佩戴在耳朵上的黄金耳环一只。该黄金耳环已被公安机关扣押。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935元。

    2012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人葛文斌叫起田云辉出去抢夺作案,并叫朱红林一起去。被告人田云辉、朱红林骑摩托车来到遂川县泉江镇小溪村村道上,由被告人田云辉下车实施抢夺,被告人朱红林负责骑摩托车接应,将一老妇人佩戴在耳朵上的一对黄金耳环抢走。事后,田云辉将该对黄金耳环交由葛文斌藏起与其共同保管。案发后该对黄金耳环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失主。经鉴定,该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132元。

    被告人葛文斌的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葛文斌第五次没有参与抢夺,不属于共同犯罪,应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朱红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共同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能够成立。但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文斌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877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文斌、田云辉、朱红林多次流窜作案,且犯罪对象为老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朱红林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文斌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了第五次没有参与抢夺作案,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辩护意见,但第五次抢夺作案系被告人葛文斌叫田云辉、朱红林出去抢夺,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且事后保管了该抢夺的金耳环,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故对被告人葛文斌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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