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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检察院创新监督机制提高社区矫正监督实效
作者:曹健   发布时间:2013-05-15 16:03:42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又犯罪的发生,日前,江西上犹县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及司法行政等部门会签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力度。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行限期报到回执制度,确保人员到位。看守所或法院对监外执行罪犯宣读《监外执行罪犯须知》时,责令监外执行罪犯参加社区矫正,并持看守所或法院出具的“报到函”在1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矫正机构报到;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报到函”后,将回执寄往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以此说明该社区矫正人员已被列管,以此达到“防人员不到位”的效果。

    对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实行交接签收制度,确保法律文书到位。罪犯被判监外执行后,由法院与社区矫正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社区矫正法律文书交接签收表(一式三份)”上的“移交人和收件人”中双方签字,该表签字后其中一份送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存档,保证了社区矫正人员在移交过程中责任到人,防止了脱管漏管现象发生,达到“防文书不到位”的效果。

    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实行调查制度,确保监管到位。由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对社区矫正机构开展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情况进行问卷式调查,了解社区矫正机构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措施以及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等内容。调查结束后,进行认真汇总,从而发现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检察建议,要求作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措施,以此达到“防监管不到位”的效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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