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广西一男子因分手杀死情人被法院判死缓
发布时间:2013-05-16 10:56:06


     本网讯(谢斌)   2013年5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的被告人赵松林故意杀人案,该案判处被告人赵松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赵松林与被害人莫某某相识并发生婚外感情。2012年6月开始,莫某某多次向被告人提出终止不道德婚外关系,遭到被告人的反对,被告人不断纠缠莫某某并威胁如果分手就杀死她。2012年7月31日21 时许,赵松林到莫某某租住处,要求莫某某外出玩耍并承诺不分手,否则就打人。当晚,莫某某与同事黄某某一起见赵松林,赵、莫二人又因分手问题发生争执,黄某某劝说未果。当莫某某表示要结束二人婚外关系并准备回住处时,赵松林从地上捡起一块水泥方砖猛击莫某某头部,致其颅脑损伤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松林因被害人欲与其终结婚外不正当两性关系,而持水泥砖块连续猛击被害人头部致被害人死亡,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赵松林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极刑。但鉴于本案系因婚外感情纠葛引发的临时起意的犯罪,且赵松林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本案一审宣判后,赵松林未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广西高院复核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查实的合法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广西高院认为,被告人赵松林在与被害人讨论分手过程中临时产生杀人犯意,并随手从路边捡来砖块打击莫某某头部,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且在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核准。

  警示教育: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各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罔顾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漠视本应对各自配偶坚守的忠诚,发生婚外感情。双方在选择结束婚外感情时,本是正确的选择,亦符合社会普遍价值观念,但被告人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方法来处理,而是采取报复杀人的犯罪手段,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使被告人家属、被害人家属都承担巨大痛楚,亦使自己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建议在处理感情纠纷时应当充分了解婚姻法的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适当的途径来解决感情纠纷。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