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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池吸烟被阻止 男子打伤保安受管制
发布时间:2013-05-16 10:56:29
本网讯(赵其明)
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宏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高玉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一年。被告人王宏伟、高玉磊在管制期间,禁止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2日22时30分,被告人王宏伟在海拉尔区夜色俱乐部慢摇吧舞池里吸烟,作为夜色俱乐部保安的被害人李路上前制止,二人发生争执。回到座位后,被告人王宏伟伙同被告人高玉磊再次找到李路,双方发生厮打,李路头部被打伤。经呼伦贝尔公安局海拉尔分局法医学人体损伤(海)公(法)鉴(损伤)字(2012)134号鉴定书鉴定,被害人李路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王宏伟、高玉磊与被害人李路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路人民币80000元,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宏伟、高玉磊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厮打,致人轻伤,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害人赔偿及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况,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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