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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拿人钱财替人泄愤 案发获罪被判罚金
发布时间:2013-05-16 13:58:36


     本网讯(袁娟 吴鹏飞)   5月15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黄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张浩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刘严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7000元。

   2012年5月25日,廖光(另案处理)、被告人黄强与受害人李捷在吉水县因赌博一事发生纠纷,李捷当时怒发冲冠,拿起一把锤子当场就将廖光的轿车砸坏。廖光虽然当时没有发作,却气愤难平,事后找到当时共同参与赌博的黄强,并给其24000余元“雇佣金”,要其帮忙找到李捷的车子,也要“投桃报李”,将李捷的车子砸个“伤筋断骨”以解心头之恨。2012年6月16日中午,被告人黄强、张浩、刘严乘坐廖光为其租来的一辆白色标致轿车在吉安市青原区华拓酒店终于搜寻到了李捷的黑色本田车,三人共同动手,用随车携带的砍刀将车子一顿狠砍才扬长而去。经鉴定,被毁坏的汽车部件损失价值为7019元。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张浩2011年8月26日曾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刘严2011年8月26日曾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案发过后,廖光与李捷家属达成了互相不追究赔偿责任的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强、张浩、刘严故意毁坏财物,价值701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黄强系本案主犯,张浩、刘严系本案从犯,根据本案所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虽然是黄强叫张浩、刘严共同去,但是张浩、刘严积极参与,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作用虽有不同,但没有主从犯之分。鉴于被告人张浩、刘严曾因故意伤害被劳动教养,现不思悔改实施犯罪,分别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强、张浩、刘严均自愿认罪,且廖光与李捷家属达成了互相不追究赔偿责任的协议,对其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人民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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