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德耀)
近日,三名为“讨工钱”制造堵路阻工的民工分别被广西省德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据悉,这是该院近年来首次对堵路阻工、爬塔吊等不理性的“讨工钱”行为适用刑法。
2011年6月,贵港市港北区的袁武春与承包百靖高速路第十标段路基施工的包工头韦某签订了劳务合同,承包多安大桥路段的施工。后来玉林市博白县的黄胜利、湛江市霞山区翟东红也分别与韦某签订劳务合同。2012年1月停工后,韦某尚欠袁武春、黄胜利、翟东红三人工程款60多万元,经多次协商未果。2012年2月5至15日,黄胜利合同张某、刘某、陈某用各自的三台挖机和一台推土机停放在百靖高速路十标多安大桥桩号为K40+550便道上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3月10日至4月8日,袁武春、黄胜利、翟东红伙同刘某、李某、周某等机主、机手20多人又在百靖高速路十标多安大桥桩号为K40+550便道上用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4月18日至4月23日,袁武春、黄胜利、翟东红又伙同张某、李某、周某等、机手又在百靖高速路十标多安大桥桩号为K40+550便道上用土石方和大石块进行堵路阻工。次日凌晨,袁武春、黄胜利、翟东红、张某、李某、周某等人在堵路现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武春、黄胜利、翟东红伙同他人以追讨工程款为由,多次对百靖高速公路第十标路段阻工,情节严重,致使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袁武春、黄胜利、翟东红能如实供述罪行,且本案事出有因,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