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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一人后逃逸 依法获刑一年多
发布时间:2013-05-16 15:56:41
本网讯(詹菊生)
家住婺源县清华镇陂坑村的洪建华,因驾车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致吴某1人受伤后逃逸。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洪建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2月9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洪建华着驾驶赣E3J808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从婺源县清华镇沿“王赋线”往思口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清华镇下坦头村路段时,不慎与行人吴某发生碰撞,酿成吴某受重伤及自己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洪建华驾车逃离现场后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肇事车辆隐匿于他处。2月10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洪建华接到婺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的询问电话,得知自己隐匿的肇事车辆已被查获,在电话中承认了自己驾车撞伤了人、隐藏了车、逃离现场的事实,同时向民警告知了自己的行踪。被告人洪建华被循踪赶来的民警抓获后,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已支付被害人吴某医疗费48000元。 民事赔偿部分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害人与被告人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庭上,被告人也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建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撞致1人重伤后逃逸,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也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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