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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不动产登记 保障合法财产权
作者:王立彬   发布时间:2013-05-17 08:40:03


    作为本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中的基础性制度建设工作之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社会高度关注,中央的要求明确而具体。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5月16日在此间重申这一任务和明年6月底前出台不动产登记条例并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目标,强调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更好地落实物权法,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财产权。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从自然属性和经济特性看,土地是所有不动产登记的权利源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都依附于土地。从物权法理看,土地权利是一切不动产物权之本。首先厘清土地权利,才能明晰其他不动产物权状况。实践中,我国立法确立了土地使用权登记是其他不动产(房屋)登记前提这一原则。世界上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将地上建筑物等视为土地附着物或组成部分。土地是我国最大一笔财富,不动产是绝大多数公民的主要财产形式。正本清源,就要沿着从自然属性到经济特性,再到法理这条逻辑主线,把不动产和土地问题根源脉络关系厘清,凝聚形成共识,从而真正把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落实好。

    现代法治不同于古代“王法”,就在于法治以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为根本。在我国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开宗明义就是要贯彻落实宪法、物权法等有关法律要求,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我国国情、发展阶段及宏观体制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不同,但通过实施不动产登记来保障不动产的财产权利与市场安全,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这一根本目标与世界各国是基本一致的。要始终坚持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这一本质认识,明确这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是要保障而不是损害公民财产权利,是要确保不动产交易市场安全而不是“打探家底”。不动产统一登记将形成许多战术性成果,但保障公民物权这一目标是战略性的。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独立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有《房屋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门有《土地登记办法》;林业部门有《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门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渔业部门有《水域滩涂养殖发证登记办法》;海洋部门有《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等,为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了扎实基础。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关键是按《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要求,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国务院不同部门相同或相似的职责,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原登记、土地登记的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契合国际潮流,尊重共同规则,转变政府职能,为未来改革开拓广阔空间。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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