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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剑波:农村土地职务犯罪案调查分析与预防对策
作者:袁剑波   发布时间:2013-05-17 09:22:17


    2008年以来,丰城市检察院在推进法律监督触角向农村基层延伸过程中,依托检察职能,先后查处了一系列涉及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为保障当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取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近日,该院对所查办的农村涉土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并对预防对策提出思考。

    一、农村涉及土地职务犯罪特点

    一是罪名集中、挪用公款案居多且呈上升趋势。据统计,2008年以来,该院共立农村涉土案件中57件67人,其中贪污犯罪案件 10件12 人,受贿案件8件10人,挪用公款案件28件30人,私分国有资产案件2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7件9人,滥用职权案件3件4人。挪用公款案所占比率分别为49%和45%,贪贿犯罪所占比率分别为32%和33%,罪名相对集中。所立案件数,从2008年开始,分别为7、12、5、16、17件,呈相对上升的发展趋势。

    二是窝案串案多。犯罪主体集中为村党支部书记、主任、副主任和出纳会计,乡镇办事处的站所工作人员,以及与涉农有关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在查处的案件中,窝案为32件41人,所占比率分别为56%和61%;串案16件26人,所占比率分别为28%和39%。

    三是作案手段多样化。有的是通过擅自涂改帐面和单据,隐瞒、截留收入;有的是虚列债务;有的是利用土地征用、矿产开采过程中,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虚报支出贪污公款、索贿受贿等。

    四是社会影响恶劣。所查办的农村涉土职务犯罪,基本上是因为侵害农民利益,矛盾激化造成群众反映强烈,上访不断,有的甚至还引发群体性越级上访事件;有些农村干部贪污公款后用于赌博、嫖娼等挥霍,严重损害干群关系。

    五是“群体效应”现象突出。今年该院在查办某镇一村委会干部涉嫌私分征地款项时,涉案嫌疑人反映,其所相邻的几个村委会都是同样操作,并称是看到其他村委会如此操作而且没有得到及时查处,才致使越陷越深。以此为线索,该院先后立案3件8人。

    二、农村涉及土地职务犯罪原因分析

    经分析,农村涉土职务犯罪案件之所以发案频繁,且屡查不止,其原因有六个方面。

    一是失衡心态所致。农村干部常年处于基层一线,工作辛苦且正常的经济待遇较低,与房地产经济繁荣导致的巨额收益存在较大的反差。部分农村干部就认为付出与回报失衡,从而容易滋生犯罪。如曲江镇某村书记徐某在悔谈自己犯罪心理时,就认为“自己干了一辈子村干部,老婆生重病连看病的钱都凑不齐,所以村里征地拆迁是个机会” 。

    二是法律教育缺失。很多农村基层组织干部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对村官犯罪哪些罪名归由检察机关处理了解不透;有的甚至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定位不准,认为自己身处农村最基层,群众不了解,上级不掌握,心怀犯了事最多不干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想法,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三是党的建设缺位。或是农村基层组织选举缺少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没有把好素质关,为职务犯罪的发生埋下隐患;或者党性教育不够。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农村基层 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四是监督管理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入账的现象,收入、支出全凭“一支笔”或“一张嘴”,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 监督制约机制。土地经营管理收益、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又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从而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经营管理收益款、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如某村官在谈到自己犯罪原因时,他有着自己的见解,“土地补偿款下拨到村里后,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合理使用等,乡镇干部一般只是查帐了解,相关上级部门也大多走形式。长此以往,不想贪都认为对不起自己”。再加上涉农案件往往多种行为交织,多个案由混同,案件在侦查之前难以确定属公安机关管辖还是检察机关管辖,导致大多数案件由当地乡镇纪委处理,削弱了村官犯罪的成本。

    五是补偿标准偏低。现行农村土地征用按照土地原有用途,以农民的农村生活水平为补偿背景,实行统一年产值对农民进行补偿,标准较低。但失地农民在纳入城镇居民管理体系后,就业、医疗、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却无法迅速跟进,造成未来生活的不可预期性。一些村干部便产生了利用最后的征地补偿之机大捞一笔、为日后生活谋求保障。甚至一些村、社干部联合全体村民、社员集体谎报、虚增农村集体资产被征项目以骗取补偿金,进而事后私分、利益均占的现象。

    六是征地程序不规范。实践中,部分农村土地的征用清理、确认程序不规范,特别是清理人员一般由当地的镇、村干部组成,且被征项目的清理数据的确认缺乏实地勘查制度,致使谎报、虚增乃至事后随意添加、篡改被征项目的事例时有发生。有些征地工作人员甚至与部分村干部、被征业主相互勾结,虚增、谎报被征土地面积及项目,骗取巨额补偿款。

    三、农村涉及土地职务犯罪预防对策思考

    为遏制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土地征用补偿环节的职务犯罪案件,应着力强化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大职务犯罪打击力度。充分依托派驻乡镇检察室贴近农村、面向群众的优势,积极开展举报宣传,特别是针对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展,主动出击,走乡串户,深入基层,收集信息,多形式多渠道拓展案源;强化深挖细查意识,注意案件关联信息,大力查办窝串案。同时大力开展案件分析调研工作,积极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涉及农村土地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促进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

    二是注重党性教育和法律教育。加大农村基层“两委”选举工作的引导、监督力度,为农村基层组织选配好干部;充分发挥党组织对农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作用,加大涉及农村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巡回警示教育,提升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意识;加大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党性教育、财经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力度,提升村官的综合素质、提高群众参与民主决策的积极性和能力。

    三是完善农村土地征用制度。实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标准差别化对待,对“城中村”等农村土地补偿标准与国有用地的补偿标准相统一,结合被征项目与城市的空间距离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其他农村土地征用标准,化解土地征用后的暴利与村民失地的失衡状态;严格农村土地征用中的资产清理程序,建议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通过法律认可的社会中介组织全程参与资产清理程序并采取对清理资产进行评估的方式,对被征用农村土地上的集体资产予以监督;建立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失地农民后顾之忧。

    四是完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严格执行村帐乡管和村务公开。完善村民理财小组对村收入和开支情况的核查,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率。镇级财政所对村级财务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对村级债务的化解工作要积极引导,建立符合财务要求的账册。乡镇要加大监管力度,在农村集体资产的重大处理事宜上,包括在集体资产的处置、承包、征用、使用时,强化监控和抽查,并主动向村民公开,增强村民参与监督的主动性。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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