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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区检察院办理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
作者:钟亚雅 卢丽敏 江维欣   发布时间:2013-05-17 10:16:36


    “感谢检察官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我一定不辜负你们的期望!”日前,在父亲的陪同下,18岁的犯罪嫌疑人阿浩在《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上一笔一划写下了自己的名字,泪水又一次从他稚嫩的脸上流下,其中有悔恨,也有感激。

    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以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

    据了解,初中文化的阿浩于2012年10月来到广州市萝岗区某餐厅打工,并认识了后来的工友阿明。

    11月20日,当时年仅17岁的阿浩深夜下班回到宿舍,看到地上有一张银行卡。“我一眼就认出那是阿明的卡。”阿浩讲述,其曾经看到过阿明通过手机银行输入密码,遂一时动了贪念,决定在这里“搞点钱花花”。趁着工友睡觉的空档,他拿着卡在附近的ATM机上分两次提取了人民币共6000元。为了不让阿明知道,他还将银行卡放回阿明的钱包里。

    案发后,根据银行的取款录像,阿浩在其工作的餐馆内被抓获。

    在讯问的过程中,阿浩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因一时冲动犯下的错误表示万分后悔,其家属也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由于悔罪态度真诚,他很快取得了阿明的谅解,阿明还写下《原谅书》希望检察机关对阿浩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受理此案的萝岗区检察院对案卷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查。根据阿浩户籍所在地的司法局出具的社会调查报告,阿浩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时冲动,具备监管条件。综合犯罪事实、情节及帮教条件等因素,萝岗区检察院依法对阿浩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并设置了6个月的考验期。在此期间,该院将以书面汇报、定期约谈、联合帮教等方式对阿浩进行考察,其若能严格遵守有关要求,未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形,该院将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仍将依法提起公诉。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虽然会给我们增加大量的社会工作,但若能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使其不再重蹈覆辙,那么所有的工作都是值得的。”据萝岗区检察院刘锦良副检察长介绍,该院将制定帮教计划,并与司法所、社会工作者等经验丰富的人员组成帮教小组,定期回访,以最大程度地实现附条件不起诉的价值。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萝岗区检察院依法开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诉讼程序积累了经验,也为其进一步细化、规范未成年犯罪工作做了有益的实践与探索。

    链接:附条件不起诉

    指检察机关对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并完成与被害人及检察机关约定的相关义务,足以证实其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适用于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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