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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狂盗7辆摩托车 男子一审被判刑5年
发布时间:2013-05-17 09:59:13
本网讯(黄敏 韦俊革)
广西宾阳县大桥镇青年男子韦平,在短短一个月内多次流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疯狂盗窃7辆摩托车,最终落入法网。2013年5月14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韦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韦平盗窃所得的车辆退赔失主潘青岸等六人或按鉴定价格赔偿;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1988年12月出生的被告人韦平,只有小学文化。2012年8月、9月间,被告人韦平疯狂作案,狂盗7辆摩托车。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14时许,被告人韦平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一民房的楼梯间,将苏柳月的一辆银色本田牌踏板摩托车盗走。被告人韦平在驾车逃跑过程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苏柳月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0306元。该被盗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失主。 被告人韦平被抓捕归案后,他主动坦白公安机关未掌握的其他六起盗窃事实,其疯狂程度着实让人吃惊—— 原来,被告人韦平除了2012年9月8日盗窃苏柳月的摩托车外,他还先后在2012年8月、9月间,多次从广西宾阳县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百才新区、安阳大道等地实施盗窃,又盗窃得潘青岸等六个失主的六辆摩托车。 2012年9月9日,被告人韦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被告人韦平为什么要去盗窃摩托车,而且如此疯狂,在公安机关,被告人韦平说,“要钱给儿子读书”。但据了解,被告人韦平的儿子目前才3岁。 在法庭上,被告人韦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要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韦平的行为系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能主动坦白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盗窃苏柳月所得的车辆已被公安机关收缴并退还失主,亦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盗窃所得的其他车辆,应继续追缴退还失主,作案工具液压钳一把、六角一字钉三根、T字型套筒一把、手套一双、风衣一件、背包一个、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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