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顿宵夜引发围殴案 3男子持棍棒打死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3-05-17 13:05:58


     本网讯(谢斌 伍永兴)   2013年5月17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因未被邀请吃宵夜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依法以被告人黎振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梁厚华、黎启仁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

  2012年5月12日21时许,在荔浦县某村刘某家门口处,被告人黎振斌请被告人梁厚华、黎启仁去某镇吃夜宵,梁厚华、黎启仁驾驶摩托车先走。当被告人黎振斌和邹某欲驾驶摩托车离开时,在场的被害人黄健华因没有受到邀请而诅咒黎振斌被车撞死,黎振斌听后即与黄健华发生争吵。黄健华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将黎振斌的左眉弓处捅伤。先行离开的梁厚华、黎启仁见黎振斌没有跟上来,即返回原处,当得知黄健华致黎振斌受伤时,与黎振斌一起要求黄健华赔偿医药费。双方因此发生争吵,此时,黄健华从地上捡起一块石头,一手持尖刀一手持石头欲再次实施伤害行为。黎振斌、梁厚华、黎启仁见状,每人在旁边拿起一根木棒,黎振斌先持木棒打黄健华的腿部,接着打头部两棒。梁厚华、黎启仁也用木棒对黄健华进行殴打。黄健华被打后倒在一桌子上。黎振斌、梁厚华、黎启仁作案后将木棒丢回原处后潜逃。当公安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时,黄健华离开现场,次日被送医院治疗,同月25日,黄健华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死亡。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振斌、梁厚华、黎启仁共同故意地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黎振斌持木棒打击直接致人死亡,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且案发前有前科,对其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厚华、黎启仁未实施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黄健华因没有受到邀请吃夜宵而诅咒被告人黎振斌,引发争吵,争吵中首先持刀致黎振斌轻微伤,因此,被害人黄健华对引发本案确有重大过错。被告人黎启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