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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鄄城检察院一起不捕案件获人民监督员肯定
作者:李献立 刘宏寰   发布时间:2013-05-17 14:34:09


    “都怪我一时糊涂,本来有理,结果却做出违法的事。以后,我一定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再也不干违法的事了!”日前,当办案人员向王某宣布不逮捕决定时,王某动情地对办案人员说。

    徐某欠犯罪嫌疑人王某10万元钱,王某多次催要未果,便采取非法拘禁的手段逼徐某还账,其行为涉嫌非法拘禁罪;但非法拘禁期间王某对徐某没有殴打侮辱等情节,且案发后主动投案;被害人徐某亦认为自己有过错,与王某达成了还款协议,并对王某的行为表示谅解。鄄城县检察院审查认为王某系初犯、偶犯,对其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的发生。鉴于这种情况,拟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

    为加强对批准逮捕权的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打消社会上对不捕案件的种种疑虑和猜测,扩大不捕的社会效果,该院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在对此案作出不捕决定前,将人民监督员邀请到检察院,请人民监督员对案件“把脉”。

    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办案人员关于案件事实、拟处理意见及理由的汇报后,认为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社会危险性进行了认真审查,作出不批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既正确执行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又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对抗,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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