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卜永利 刘敬松 巩延成)
近日,山东平邑县一女两男共争一婴儿抚养权,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由母亲抚养,赔偿亲生父亲精神损害抚慰3000元。
今年23岁的沈悦在2009年2月份与现任丈夫祖伟订亲,2011年7月20日与现任丈夫祖伟办理了结婚登记。2010年11月,沈悦在临沂打工期间,与老乡沈为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2011年5月沈悦怀孕,沈为及其家人给予了相应照顾。后沈悦以回家退亲为由带着身孕离开沈为。2012年3月6日生一男孩取名“祖宇”。 沈为知道沈悦和祖伟结婚生育男孩后,以该男孩为自己和被告沈悦同居所生子女为由提起诉讼,认为被告带着孩子和别人结婚,给孩子安别人的姓,其行为严重伤害了自己,被告负有过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依法判令被告将同居期间的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一万元,如果被告主动将孩子给原告抚养,将不让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
经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沈为与被告沈悦所生男孩“祖宇”( 沈政)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该证据双方无异议。沈悦和丈夫祖伟一致要求抚养男孩。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有同等的抚养教育权利和义务,男孩“祖宇”( 沈政)可由其父沈为抚养,也可由其母沈悦抚养。在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的情形下,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男孩“祖宇”( 沈政)自出生一直由其母亲祖伟抚养,其丈夫祖伟明确表示谅解沈悦,并要求一起抚养孩子,且男孩尚在哺乳期这一客观情形,孩子由其母亲沈悦抚养更为适宜。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的主张可予适当考虑。判决男孩“祖宇”(沈政)由沈悦抚养,沈悦赔偿沈为精神损害抚慰3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2400元由沈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