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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自小青梅竹马 偶有打闹即诉离婚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5-17 15:24:58
本网讯(毛明梭)
原告李秀春与被告唐现恩本是同村的,从小青梅竹马,但在一次家庭矛盾中被告曾动手打了原告,原告为此提起离婚诉讼,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原告李秀春与被告唐现恩本是同村的,从小青梅竹马。2000年12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1年2月28日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2001年10月24日生育大女儿,2009年1月29日生育小女儿。被告因家庭矛盾曾动手打了原告,原告并因此拨打110报警。事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庭暴力行为应是一种持续的、长期的行为,但从原、被告结婚的年限来看,偶尔的打骂应不构成家庭暴力。故法院对原告的该诉称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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