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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角债务引纠纷 非法拘禁终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17 13:57:59


     本网讯( 廖秀平)   2013年5月15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张木根以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26日陈发芽(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张木根借款20万元,承诺2011年4月26日归还,但陈发芽一直未归还借款。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张木根找陈发芽要求归还借款时得知李小凡尚欠陈发芽70余万元未归还,便与陈发芽一起找李小凡要求归还欠款。在被告人张木根和陈发芽多次找李小凡要求还款时得知,被害人赵火根等人尚欠李小凡330万元,李小凡同时向被告人张木根及陈发芽出具承诺书,承诺欠陈发芽的款项由赵火根代为支付,此后李小凡还带着被告人张木根和陈发芽去找过被害人林根芽。由于被害人赵火根一直未支付该款,2012年8月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张木根携带类似雷管的爆炸装置(后经公安机关证实,雷管是空心的,没有任何填充物),在被害人赵火根住处出口处等候。当被害人赵火根开车出来时,被告人张木根叫住被害人赵火根,并上了被害人赵火根的小车,强迫被害人赵火根支付20万元借款,否则就要引爆雷管,并且将被害人赵火根限制在车内,不让其离开。被害人赵火根无奈便将车开到星佳坡小区,找到张小勇来进行劝解,张小勇到了车上进行劝解后仍然无效。最后,至上午11时许,被害人赵火根在被逼无奈的情况下,打电话叫其朋友江志兵送来10万元现金给了被告人张木根,被告人张木根便在承诺书和借款借条上注明:张木根同意在此条上扣去10万元。被告人张木根在收下这10万元钱后才下车离开。

    2012年5月的一天晚上10时左右,被告人张木根伙同陈发芽等人为追讨债务,将被害人李小凡带到陈发芽家中,直至次日上午8时左右,非法限制被害人李小凡的身自由长达10小时。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根无视国法,为了索要债务,非法限制被害人赵火根、李小凡的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木根为了索要债务,分别非法限制了被害人李小凡和赵火根的人身自由,并且在对被害人赵火根索要债务时使用了类似雷管的爆炸装置,情节较为恶劣,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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