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立法> 动态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精神卫生法个别条款引争议 患者想出院就出院?
作者:陈海波   发布时间:2013-05-20 08:43:14


《精神卫生法》个别条款引发公众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颁布实施后,其中个别条款在社会上引起争议和担忧——

  今年5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对精神卫生工作的方针原则和管理机制以及精神障碍的预防、诊疗、康复等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

  人们在为此感到欣喜的同时,对其中个别条款也有一些担心,如“精神障碍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规定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精神障碍患者真的可以想出院就出院?

  好初衷遇到操作难

  精神卫生法出台后,李文秀常常接到患者这样充满期待的询问:“我是不是可以想出院就出院了?”

  李文秀是北京市海淀区精神卫生防治指导中心副主任,她告诉记者,80%的精神障碍患者想出院,但病情真正适合出院的只有60%。假如那20%不适合出院的患者坚持要求出院,会发生什么?

  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李文秀直言,“我们的压力更大了”。

  “很多精神障碍患者缺乏自知力,无法合理地自己做决定,不愿住院,造成很多患者散乱在社区。”李文秀从事社区精神疾病防治工作多年,对法律实施面临的现实性操作难题有着自己的担忧,“患者随时可以出院,但是否能考虑到出院后家属或监护人的监护能力?那些没有家庭的患者要求出院,怎么办?”

  精神卫生法也考虑到了“不宜出院”的情况:患者或监护人要求出院,医生只能“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并“提出出院后的医学建议”,“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签字确认”。签完字患者即可出院。医生通过告知与建议规避了责任风险,但患者带病出院后可能造成的健康受损和社会威胁的风险谁来承担?

  另一个问题来自非自愿住院标准。精神卫生法规定,对“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患者,实施非自愿住院治疗。但是,“危险性”的评估是一个非常难以操作的标准,容易引起争议。如何界定,还需更具操作性的配套章程。

  “应该防止‘危险的’危险,”北京大学精神卫生研究所副所长唐宏宇提醒,“对于‘危险性’的评估标准,如果过严,则不利于及时治疗;如果过宽,则可能侵犯患者权益。”

  监护人责任难监督

  相比自愿和非自愿住院治疗的操作性难题,李文秀更担忧,监护人的责任在精神卫生法里仍缺少明确可行的监督,使得他们在处理监护人和患者之间的矛盾时,显得被动、无奈。

  考虑到我国家庭和监护人在精神障碍患者诊治过程中的作用和传统文化背景,精神卫生法把患者的非自愿住院治疗的决定权完全交给了监护人。“这种设计有利于患者的及时治疗,但也可能被人利用。”

  法律赋予了监护人很大的权利和责任,寄望于以此确保患者的权益得到维护,但前提是,监护人确实尽到了监护职责。然而,现实情况并非如此。

  李文秀给记者讲了一个例子。一位家住北京中关村的住院患者,身边只有母亲一人,家里有房产一套。后来母亲去世,房子暂由居委会代管。不久,患者的一位表弟来到医院,要求做患者的监护人,并要接患者出院。这位表弟从没来医院看过患者,但他确实符合监护人的条件。患者出院后,房子便被表弟骗走了。“这不是个例,甚至很常见。”

  精神卫生法规定,患者或其监护人、近亲属认为患者的权益被侵害时,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别人侵害患者的权益,监护人可为患者起诉,但如果监护人自己侵害患者的权益,怎么办?谁来起诉?”李文秀坦言。

  很多精神障碍患者可能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为自己起诉,只能依靠监护人或者亲属,但当这些人都无法维护、甚至侵害他们的权益时,谁可以为他们做主?精神卫生法还规定,监护人遗弃患者或不履行监护职责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但患者很难自己去争取这份权益。

  李文秀认为,除了监护人之外,精神卫生法还缺少一个可以监督监护人的责任主体,当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甚至侵害患者权益时,可以为患者争取权益。

  在谈到以往我国在精神病人管理上“强制收治”的做法备受诟病时,李文秀指出,这主要出自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不尊重。她同时认为,对“被精神病”的过于关注是一把双刃剑,它最大程度保障了公民的个人权利和自由,但在一定程度上也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了风险。

  无论如何,有了这部法终归是一件大好事。但如何在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个人权利的同时,又不会影响公共利益,这是我们今后在更好地完善这部法规时需要考虑的。



来源: 光明日报
责任编辑: 力蒙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