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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退伙起纠纷 退股款给付时间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3-05-20 08:42:39
本网讯(毛明梭)
毛秀金与唐秋兰就合伙经营羊系列餐厅达成散伙协议,但双方在退股款的给付时间上无法达成一致引发纠纷,为此,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令被告唐秋兰给付原告毛秀金退股款30000元及该款利息。
经查,2012年9月29日,原告毛秀金与被告唐秋兰就合伙经营羊系列餐厅达成散伙协议,并由被告唐秋兰于当日出具一张欠条交由原告毛秀金收执。欠条内容为:“今欠毛秀金退股钱叁万元整(30000),今后羊系列餐厅与毛秀金无关。退股的钱于2013年之前全还清。”。协议到期后,原告经催收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退股款30000元及其利息。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退股款的给付时间理解不一,何时给付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原告毛秀金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2月28日合伙经营羊系列餐厅,由于被告没有资金,原告投入资金近8万元。在共同经营期间,由于双方意见不统一,为便于管理,2012年9月29日经双方协商,羊系列餐厅由被告独立经营,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该款双方约定2013年之前归还。约定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双方约定,因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唐秋兰给付退股款30000元及利息。 被告唐秋兰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合伙关系大家都认可,在2012年9月29日双方达成了散伙的协议,但双方对散伙的条件和补偿的时间发生争议,主要是这30000元什么时候给,双方的意见有分歧。这30000元被告是愿意给的,但是被告也想通过法庭把这个给款的时间明确一下。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原告应该给被告一个合理的时限。由于原、被告双方法律知识的欠缺,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才造成今天的纠纷。由于餐厅经营不善,导致双方散伙,但是原告急于求成,2013年才刚刚到,双方协商不成,原告就来起诉。协商不成是有特殊原因的,因为当时被告的公公过世,可能情绪上有些不稳定,导致双方在电话里也没沟通好。对于原告提出的利息,被告不认可,因为双方没有协商清楚散伙后退钱的时间。综上,请求法庭综合考虑,合理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合伙经营餐厅,因故双方自愿散伙,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交由原告收执。该欠条明确被告唐秋兰尚欠原告毛秀金退股款30000元整,并约定了该款的给付期限为2013年之前。原、被告之间的散伙出于自愿,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欠条的真实性并无异议,仅就双方约定的给付期限提出了异议,认为约定不明确。因此,本院首先确定双方约定是原、被告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辩称给付期限约定“2013年之前”,应属约定不明确。本院认为, “之前”的释义是:“表示在某个时间或处所的前面。一般多指时间。”而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没有约定到具体的月、日,但是根据“之前”的释义,可以明确是在2013年这个时间的前面,而非被告辩称的约定不明确。因此,原、被告双方对所欠款项的给付时间约定是明确的。故,本院对被告的该辩解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退股钱3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与被告约定2013年之前全还清,但期满被告并未给付原告退股款,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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