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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起纠纷 诉前调解法院促交房
发布时间:2013-05-20 14:49:24
本网讯(梁哲 曾秋萍)
因开发商延期交房,楼盘部分业主要求退房,日前,南宁市邕宁金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海公司)向邕宁区法院递交23份民事起诉状,起诉23户业主,请求法院确认业主解除《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无效。
金海公司诉称,金海公司是“水岸明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商,2011年1月期间,金海公司分别与23户业主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约定将“水岸明珠”的23套商品房预售给23户业主,交房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因供配电设施建设需要修改施工方案,无法按期交房,金海公司向各业主发出延期交房通知书,通知交房时间顺延至供配电设施安装完成并验收交付后的60日。2013年3月27日,供电部门完成供配电设施的安装调试,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3年4月8日,“水岸明珠”楼盘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同日,23户业主以逾期交房为由向金海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为此,金海公司向业主发出《关于水岸明珠楼盘延期交房的情况说明》,并于2013年4月22日召开说明会,说明因供配电设施未能按时接通的客观原因而据实延期交房,不构成逾期交房,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劝说业主撤回解除合同的通知。但是,23户业主仍坚持退房。金海公司认为,延迟交房是供配电设施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安装调试完成这一客观原因所致。根据合同第九条和补充协议第五条的约定,因市政配套设施的批准与安装的延误或非出卖人的原因,供水、供电、供气部门未能按时接通室内外的水、电、气等设施的,金海公司可据实延期交付。 接到诉状后,邕宁法院立案庭的法官认真审查了起诉材料,金海公司的起诉符合立案条件,可以受理,但考虑到案件涉及的业主较多,仓促立案,不利于纠纷的妥善化解。立案庭没有急于立案,而是将案情及时汇报主管院长,主管院长作出批示:暂缓立案,尽快组织双方进行诉前调解,最大限度缩小诉讼规模。于是,立案庭力劝金海公司的代表回去主动联系业主,把未能按时交房的原因如实告知,争取业主的谅解,尽快将商品房移交给业主。通过努力,部分业主与金海公司达成了和解,金海公司撤回了部分诉状,但仍有部分业主坚持退房,无奈之下,金海公司只好请求法院出面调解。立案庭法官一一联系相关业主,在与业主详谈过程中,发现业主们其实都希望合同能继续履行,其中有一户业主属拆迁户,旧房屋被拆迁后,全家人只能租房居住,一直盼着新房的交付,眼瞅着合同约定的交房期限将至,全家人便可着手装修,欢欢喜喜入住新房。谁知,开发商一纸延期交房通知,将原来的计划打乱,全家人一时无法接受,才提出退房的要求。了解情况后,立案庭法官将合同解除的利弊分析给业主,合同一旦解除,期望已久的房子便会落空,如重新寻找其他合适的楼盘,一来可能要花费更多的费用,二来入住新房的计划又会被无限延后,必将损失更多的利益。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地解释,终使业主打消了退房的念头。同时,立案庭法官也建议金海公司站在业主的立场考虑,帮业主们解决一些现实困难,尽其所能弥补业主们的损失。金海公司的代表当场表示可以在初装天然气管线的费用上给予适当优惠,并尽量向公司上层申请,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 最后一户业主到金海公司签字办理新房交接手续完毕后,金海公司随即向法院撤回了全部的诉状。23户业主的交房问题也得以圆满解决,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处理结果都感到满意。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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