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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餐”起纠纷 调解还需折上折
发布时间:2013-05-20 16:15:25


     本网讯(欧阳九林 马雪辉)   5月16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承办案件的法官,对该院4月15日调解处理的一起因吃“霸王餐”产生的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电话回访,被告某公司已将42000元餐费于5月1日前转入原告柳州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至此,该院首起因吃“霸王餐”产生的纠纷案件圆满结案。

  2009年12月1日,柳州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柳州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酒店)签订了《VIP消费协议》一份,约定酒店根据某公司的需要提供餐饮、住宿、会议等服务,某公司有权对上述项目予以签单消费;结算方式为当月签单消费款项的次月1日-10日内进行结算,以支票或现金支付;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协议顺延。从2011年10月1日至2011年10月31日期间,某公司一个月内在酒店消费餐费、住宿等费用合计人民币50446元。酒店经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支付消费款项50466元及利息4488元。

  4月15日,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中心的法官依法主持调解了此案。酒店认为,酒店生意不好做,利润低,被告作为VIP消费已经打了八八折了,且被告占用资金一年半时间,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合情合理也合法。被告某公司认为,被告欠原告的消费款是事实,但作为VIP消费并没有享受什么优惠待遇,与普通顾客所享受的待遇一样,同意按欠款总额七折支付,不愿支付利息。经反复协商,原告酒店同意被告按欠款总额八三折支付。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柳州某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柳州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费款项人民币42000元,此款应于2013年5月1日前付至原告柳州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账户。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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