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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匿10余年终落网 黑社会余党获刑14年
发布时间:2013-05-21 10:20:23


     本网讯(毛伟)   在公安民警以及家人的耐心说服教育下,一藏匿10余年的黑社会余党终于认罪伏法,落下了悔恨的眼泪。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五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潘远峰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1998年—2001年期间,铅山县永平镇形成了以祝福全、祝思明为首,蔡春标、刘军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的祝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1998年,被告人潘远峰被蔡春标发展为该组织成员,接受祝氏家族黑社会首要分子祝思明、蔡春标的领导和指挥,与该组织成员蔡春标、叶声和、王振、蔡远辉、郑林军等人一同在铅山县永平镇实施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犯罪行为。

  1999年中秋节后的一天晚上,祝细波、杨波、刘勇、刘帆、余海军、余颖等人在永平镇永安酒家吃饭。席间,因敬酒之事,祝细波与另一桌吃饭的柳来林发生纠纷,后被旁人劝开。当晚,祝细波、杨波、刘勇、刘帆、余海军、余颖又到柳来林家,双方发生打斗,柳来林的姐夫许少辉到永平公安分局报案。后刘勇、刘帆等人在打斗中受伤逃离现场。案发后,刘勇、刘帆等人受到永平公安分局作出的治安罚款处理,之后便一直伺机对许少辉、柳来林实施报复。1999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潘远辉等人得知许少辉在永平铜矿一矿区路口附近时,被告人潘远峰与郑林军、李武才(均另案处理)等人便携带菜刀将刚下班的许少辉砍伤,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许少辉的伤情为重伤乙级。

  被告人潘远峰归案后,其亲属另行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七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2000年10月份的一天,刘帆打电话约上饶文艺学校学生何某到永平来玩。何某与同学周某某到永平后,蔡春标请何某等人吃饭。饭后,蔡春标、刘帆与被告人潘远峰等人将何某、周某某带至永忠宾馆,刘帆给何某喝下放有“三唑仑”的饮料。待何某昏睡以后,蔡春标、被告人潘远峰、刘帆先后对何某实施了奸淫。

  2001年1月19日,被告人潘远峰伙同王振、杨波等七人在铅山县永平镇桥头,拦住余天生对其实施殴打,强行索要钱财,余天生被迫拿出600元钱交给潘远峰等人。

  2001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潘远峰与蔡远辉、杨波、祝志勇等四人驾驶租来的富康车在永平街上闲逛,在车上,蔡远辉提议用撞车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得到其他三人的赞同。后杨波驾车行至铅山县永平镇一矿区路段时,与对面行驶的三轮车相撞,蔡远辉与被告人潘远峰等人立即下车要求三轮车司机任玉忠支付8,000元的修车费,并将三轮车开走隐藏,之后多次到任玉忠家中威胁索要钱财,任玉忠被迫无奈先后支付了8,000元人民币给蔡远辉等人。

  法院审理认为,祝氏家族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饶中刑一初字第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予以认定,被告人潘远峰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叶声和、徐建军等人为该组织成员,效劳于蔡春标,为该组织服务,并伙同他人共同实施了故意伤害、强奸、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被告人潘远峰的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远峰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故意伤害、抢劫及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上述犯罪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潘远峰在抢劫和敲诈勒索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潘远峰积极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取得了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悔罪表现等,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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