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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凳子打伤三人 道歉赔偿获谅被判缓刑
发布时间:2013-05-21 11:36:11


     本网讯(李莉 雷娜)   近日,广西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唐灵生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2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唐灵生在桂林市秀峰区矮山塘村一出租房内,因其所购买的用于房屋装修的工具的去向与被害人王小忠、唐国华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唐灵生用屋内的小凳子分别朝被害人王小忠、唐国华及在场的被害人李长国头部各打了一下。事后,经医院诊断及法医鉴定:被害人王小忠头部被钝器击打受伤,颅骨呈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硬脑膜破裂,脑组织挫伤出血坏死,所受损伤评定为重伤,致残程度属七级伤残;被害人唐国华被打后造成头部创口长0.7CM,左下肢挫伤面积达68.75CM,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被害人李长国头部创口累计长度达5.5CM,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灵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唐灵生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其当庭表示认罪并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综合本案的起因、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的行为和被告人唐灵生的悔罪表现,被告人唐灵生居住的村委会出具了帮教证明,其符合缓刑条件,为保证被害人得到赔偿,解决矛盾,构建和谐,对被告人唐灵生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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