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扮靓法官的精神家园
——论法院精神文化视角下法官职业道德的铸造
作者: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舒东龙   发布时间:2013-05-21 15:00:20


    法院文化是体现法院精神风貌、展现法院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是提升队伍素质、增强队伍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的有力抓手。要以弘扬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全面推进法院文化建设,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1]

                                                 ——王胜俊

    引  言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是法院文化建设最基础、最核心的内容,他决定着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和制度文化的走向和进展,是法院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是人民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是人民法院文化的精髓和灵魂。[2]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善良、谦恭、睿智、勤勉等法官基本职业道德作为法院精神文化的内核,并将其内化于法官之心、外化于法官之行,平衡法官在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上的冲突,增强法官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这是法院和法官面对新时代、新使命必然作出的理性选择,也是推进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应有之义。

    一、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法官核心价值观与法官职业道德水乳交融

  王胜俊院长对法院文化作了科学和全面的界定,精辟概括了法院文化的内涵:法院文化是人民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和管理活动中逐步形成的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制度规范以及相关物质表现的总称,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3]这一科学定义指明法院文化包含了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精神文化四个方面。精神文化属于精神、思想、观念范畴的文化,是代表一定民族的特点,反映其理论思维水平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伦理观念、心理状态、理想人格、审美情趣等精神成果的总和。[4]而对于法院精神文化的理解和界定,目前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在审判、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独具法院特征的精神风貌、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等;[5]另一种观点认为,法院精神文化是指法官群体所具有的并指导和支持他们行为的思想意识,包括理想信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法律意识、行为规范、审美情趣、心理习惯等多方面的观念形态。[6]但无论是哪种观点,都指向并统一到法院精神文化是法院文化的核心和灵魂、决定了法院文化的本质和方向这一高度与认识上来。在新形势下,能够作为法院精神文化的核心和灵魂,能够决定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和方向的元素,只能是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而这一核心价值观既是法院精神文化的精髓和灵魂,也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内涵。由于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的本质是塑造法官高尚的灵魂,而法官司法精神的树立、职业道德的培育、群体意识的形成、工作目标与任务的确立等,又都离不开法院精神文化的浸润。因此,当法官的职业道德注入了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法院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不断增强。这是因为法院队伍的凝聚力与战斗力只能来自于法官正确的价值观、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自觉的行动,而这些都有赖于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加强法院精神文化建设,就是帮助法官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树立崇高的理想与信念,化法官个人智慧为群体智慧,凝法官个人力量为群体力量。

  二、法院精神文化的彰显:法官核心价值观与法官职业道德高度统一

  法院精神文化建设重在塑造人文精神,而法官职业道德正是法院人文精神的“精髓”与“灵魂”,培养与塑造法官职业道德是法院人文精神建设最核心、最本质的内容。在新的司法环境下,法官职业道德的表现元素是忠诚、公平、正义、中立、平等、透明、高效、为民、独立、文明、和谐、廉洁等,而其中处于最核心位置的就是忠诚、公正、廉洁、为民,这也正是法官核心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一)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忠诚,拒绝见异思迁。法官最重要的品德是忠诚,忠诚于党,忠诚于法律,忠诚于人民。只有忠诚的法官才能做到刚正不阿、不徇私情、扶正祛邪与扬善惩恶;只有忠诚的法官才能做到不枉不纵、不折不挠、不卑不亢、不娇不媚;只有忠诚的法官才能把人民的需求当作第一需要,把人民的利益当作第一利益,把人民的满意当作第一标准。忠诚是法官的灵魂,是法官永恒的道德。祖国的辉煌需要法官的忠诚,老百姓的幸福需要法官的忠诚,社会的稳定需要法官的忠诚,法制事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法官的忠诚。

  (二)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公正,拒绝司法不公。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也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在审判实践中,要做到公正司法,法官不仅要具备公正之心,还应当具有公正之为与公正之能。在案件审理、执行中要公正、平等地对待任何一方当事人,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规范自身行为,恪守法官的职业道德,做到形象公正;无论是审理案件还是执行案件,或是调解协调案件都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做到程序公正;要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依法审判,使裁判结果体现法律公平,做到实体公正。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形象公正,三者互为有机统一体,缺一不可。同时,法官还要具有公正司法的能力,杜绝错案的产生。[7]

  (三)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廉洁,拒绝贪赃枉法。清正廉明、无私奉献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是人民法官基本的行为准则,也是实现公正的基本保障。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官必须严守清正廉洁这一职业操守,不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熬得住艰苦,顶得住歪风,管得住小节,受得住委屈,不为名累,不为利往,谨慎交友,择廉交友,正确处理好法与情的关系,切实做到廉洁奉公。我们绝不相信,一个劣迹斑斑的人当了法官能做出怎样的正义之事来,像“舞女法官”、“流氓院长”之流,在他们身上连一点做人的起码人格都不具备,更何论执掌正义之剑,替人谈公论道。这样的人当法官只能让法律蒙羞,让法官蒙羞。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也就是道德选择过程,是权衡良心是否偏移的过程。全国模范法官蒋庆生前有段至理格言:“钱不可贪,文不可抄,师不可骂,友不可卖,官不可讨,上不可媚,下不可慢,风不可追,天不可欺。”做人应如此,当法官更应如此。

  (四)法官是一项特殊的神圣职业,它需要为民,拒绝脱离群众。为民是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和根本目标。作为灵魂和生命线的公正以及作为基石和底线的廉洁,其最终目标都是为了实现司法为民,因而为民乃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的真正核心。对法院工作而言,人民满意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也是检验法院工作的根本标准,法官要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在审判工作中,法官既要有为民之心、为民之情与为民之意,更要有为民之举,只有常施为民之举,才能使司法为民落到实处,才能使群众真正得到司法的实惠。[8]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三、法官职业道德的铸造:个体修炼与组织培育有机结合

  职业道德是一个人的精神和灵魂,古往今来,有许许多多仁人志士为了呵护好自己的道德修养而孜孜以求,做到了“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从而使他们的精神品质名垂青史,深深镌刻在后人记忆的石壁上。[9]由于当下中国法治化的选择已经将法院和法官推上了历史的前台,社会现实不允许法官在利益选择和角色定位上患得患失、犹豫不决,因此,加强人民法院精神文化建设,用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核心价值观引领法官队伍建设,已成为新形势下的现实需要。实践中,要以开展“文化—心理—行为”的育人活动为载体,培养法官忠诚于党的品质,坚持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展示清廉如水的风采,彰显司法为民的情怀,让法官的精神灵魂更加靓丽起来,真正做到忠诚履职尽责,以顺应时代的呼唤,符合人民的要求。

   (一)精心培育政治素养:正确方向坚如磐,党的事业刻心间    

  审判工作的政治属性本身就要求法官必须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修养与敏锐的政治觉悟修养。要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做到知国情、晓国事、明大局,坚定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的政治方向;坚持以“三个至上”为指导,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理念,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方向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监督意识与形象意识。同时,要在懂政治、讲政治的基础上不断积累和运用“用党性工作,用法律断案”的政治智慧,对手中经办案件的敏感性、引发性、群体性、社会性、政策性等相关问题作出快速反应,恰当把握处理这些矛盾的时机并穷尽工作方法,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使赢“官司”的服气于公正,使输“官司”的服气于法律,使输赢双方都服气于法官的修养。

  (二)精心培育清贫追求:理想在胸苦为乐,俭以修身保廉洁

  平心而论,法官的收入在整个社会体系中不算高,但也不算低,属于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阶层。至于贫穷,那基本上与法官是没有太大关系的。但法官也不算富,其收入与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的律师年收入相比,法官那一点点微薄的薪金就显得太寒酸了。面对“寒酸”,一些法官心理失衡了,不快乐了,轻则影响工作,重则枉法贪赃。看来,法官们得学习颜回贫而乐的生活态度,[10]不要当了金钱的奴隶,让金钱来左右灵魂,影响心情。走出了金钱的禁锢,法官们的快乐就会完全建立在定纷止争上、和谐调处上、公正裁判上。

  (三)精心培育高尚人格:正义至上淡功利,温和稳重显公平

  法官在依法履行职能的工作中被功利包围、被人情所惑、被权势所迫的情形时常发生,法官就应当保持正义至上、淡泊功利、平和稳重的人格修养,有捍卫法律的情结,有维护正义的胆识,在捍卫公平和正义之路上披荆斩棘,勇往直前。同时,也要坚持平和稳重的风格气度处变不惊,从容应对,像孔子说的那样:“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当法官不被人理解,甚至被人误解时,也当“人不知而不愠”。法官要保持一颗平常心,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就算受了委曲,也不要恼怒。如此,法官当能做到在温和稳重之中把各种矛盾用法律的武器解决好,以无懈可击的人格修养把矛盾消化掉。

  (四)精心培育高洁情趣:“七慎”律己品高远,循规蹈矩益其身

  司法是一项崇高的工程,法官是一份高尚的职业。崇高的事业、高尚的职业必然要求从业者必须是一群品德高尚、操守卓然、“做梦也要有纪律”的人。[11]要做“做梦也要有纪律”的人,一要慎权。法律赋予法官神圣的权力,是用来服务社会与民众的,这是国家的公权力,法官更应当敬畏权力,谨慎行使权力,自觉接受监督,切不可滥用权力,更不得以权谋私。二要慎欲。作为一名法官,就要经得起考验、抗得住诱惑、守得住底线,牢记身上承载着民众的重托与亲人的厚望,遏制住不该有的私欲、贪欲、色欲。三是慎言。法官在日常工作中,谈吐应优雅;在审判执行时,言语必须规范;而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用语准确、言简意赅,切实做到言必信、诺必行,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慎独。法官须慎独,只有慎独,才能恪守心灵的真善美,这是职业操守,也是道德修养。[12]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身居七尺法台,直视群情激昂的争执双方,法官不能不慎独;沏一杯清茶,燃一支香烟,为纠纷当事人作出裁判之时,法官不能不慎独;灯红酒绿世界的诱惑,七情六欲的人情困扰,让法官不能不慎独。五是慎好。如同“知者乐水,仁者乐山”一样,法官的兴趣爱好应该有一定之规。法官是一个特殊职业,法官群体中一些人的不良嗜好已经影响了司法公正,影响了法官形象。法官应当养成有助于其履行法官职责、有利于司法公正的良好爱好。至少,一个优秀的法官应当有高尚的人格,应当远离低级的趣味,其爱好应当是健康、积极、向上的。六是慎微。古语云:“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法官只能本着“吾日三省吾身”的精神,省办案是否公正乎,待当事人是否热诚,研习法律是否精深,时常审视己过,不断完善自身。因为,既然选择做了法官,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在诸多方面必须做好表率的职业;既然选择做了法官,就意味着选择了一种随时随地需要谨小慎微的职业。[13]七是慎行。法官行为应该端肃、庄重,时常保持良好的仪表形象。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每个言行举止,都影响着司法的公信,一定要以“如履薄冰”的态度对待。

  (五)精心培育为民情怀:人文关怀保权益,温暖洋溢春天里

  将司法的人文关怀彰显在审判各个环节,伴随当事人诉讼全过程,让每一位当事人的诉权得到应有的尊重和及时保护;通过审判公开让当事人的“合理怀疑”烟消云散;通过降低诉讼门槛,减少诉讼环节,缩短当事人与法院、法官的心理距离,让当事人畅通无阻、心无旁骛地体现诉讼能力、运用诉讼机会、参与诉讼过程,让当事人省时省力、明明白白诉讼;通过审执利民让当事人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利民,是审判结果的最佳体现和当事人的终极愿望,审判公开和便民诉讼只是为实现公正与效率提供完备、快捷的程序保障。如果说“便民”体现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那么“利民”才是利为民所谋。要实现“利民”的目标,法官必须坚持依法办案与能动司法相结合,才能实现法律效果的最佳境地,充分维护人民的利益。具体到法院工作中,就是要追求审判执行的公正高效,即审得快,判得正,执得来。

  (六)精心培育行为规范:完善制度凭借力,长效机制出实效

  只有结合法院实际,认真制定符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及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有利于促进法官职业道德养成的规章制度、行为准则和职业规范,把两个核心价值观的要求细化到法院工作的每个方面,落实到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才能切实增强培育两个核心价值观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当前,特别要遵循司法规律,坚持因地制宜,注意统筹兼顾,重点完善体现忠诚、为民、公正、廉洁要求,外部强制与内在引导相结合、激励为主与惩处为辅相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真正使符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与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弘扬,违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纠正,在广大干警中形成正确的工作导向,从而使两个核心价值观真正被广大干警所接受,并固化为规范的司法行为。要建立符合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及司法核心价值观要求的监督管理机制,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使两个核心价值观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建立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及司法核心价值观的自我完善机制,把握两个核心价值观的时代特征,适应形势任务的要求,坚持总结与创新、继承与发展相结合,不断注入新的内涵,增添新的活力。

    结  语

  忠诚是信念,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旨。胸怀忠诚之心,则方向坚定;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四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法院精神文化和法官职业道德的本质内涵,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内在动力。因此,法官必须始终保持崇高的职业道德和司法人格,对党忠诚,对人民负责,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公平,弘扬正义,忠实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司法核心价值观,从内心规范、克制自己的言行举止,立德修身,忠诚在心,真正做到司法公正、清正廉洁、取信于民,让精神家园四季常青,繁花似锦,永远无比靓丽

  注释:

  [1] 2010年7月5日,在宁波召开的全国法院文化建设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深刻地论述了法院文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2] 2010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文化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了法院精神文化的本质内涵。

  [3] 转引自邴爱峰:《弘扬司法核心价值观,加强法院文化建设》,载《山东社会科学》2012年S1期。

  [4] 曾丽雅:《关于建构中华民族当代精神文化的思考》,载《江西社会科学》2002年10期。

  [5] 周卫亭:《加强法院文化建设的实践与思考》,载法律教育网,于2013年1月23日访问。

  [6] 张丽:《法院文化建设之我见》,载天涯法律网,于2013年1月23日访问。

  [7] 大部分错案并不是法官没有公正之心和公正之为造成的,而是因为司法能力欠缺造成的,如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法律关系分析错误,案件性质定性错误等等。

  [8] 如在诉讼前要做好诉讼引导、指导工作,要加强诉讼指导,实行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及时行使释明权,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风险。在诉讼中要坚持调解优先,审慎判决的原则,尽最大的努力使案件能够通过调解、协调的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当事人上诉、申诉、上访以及申请执行而耗费当事人大量的精力、财力,既减少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要经常性开展巡回办案,方便群众诉讼,让群众打官司更加便捷高效。要落实好司法救助措施,为经济困难的群众减免诉讼费,对经济有困难的刑事被害人、执行申请人实施司法救助,彰显司法的人文关怀。

  [9] 苏武坚贞的民族气节成就国人典范;陶渊明不慕名利,成就了一代名士;范仲淹心怀天下,“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大胸襟,至今让人们感动不已;文天祥“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其壮举惊天地泣鬼神;周恩来总理用半个多世纪艰苦卓绝的不懈奋斗,用对党和人民、对国家和民族真挚的情感,用共产党人的崇高精神和人格,完全彻底地实践了他“活着为人民服务,死后也要为人民服务”的宏愿,赢得了逝世时联合国降半旗致哀的殊荣;焦裕禄同志实事求是,带头与深重的自然灾害进行顽强斗争,努力改变兰考面貌,他身患肝癌,依旧忍着剧痛,坚持工作,被誉为“党的好干部”、“人民的好公仆”……这样的人还有很多,他们虽然离开了我们,但是他们的精神永远光照华夏。

  [10] 颜回是孔子最得意的学生。孔子曾这样评价颜回:“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在陋巷。人不堪其忧,回也不改其乐。贤哉回也!”一箪食,一瓢饮,上顿不接下顿,温饱都成问题;居住环境也不好,很可能是“蜗居”。即使不是“蜗居”,也是置身于贫民窟中。在这样的生活条件下,一般人都会把烦恼挂在口中,把忧愁写在脸上,

  [11] 一向以硬汉形象示人的孙红雷在电视剧《潜伏》中扮演一个木讷、内敛、机智的情报人员余则成。里面有段戏,余则成在给翠平说故事,说有一个打入军统多年的老地下共产党员,就因为做梦时说了一句梦话:“把茶叶交给克公同志”,特务们很快在他的茶叶里发现了情报,导致整条联络线上的4位同志都被敌人发现了……余则成告诉翠平:我们的敌人是空气,每一个窗户后面都有一双眼睛,每一片树叶后面都有一只耳朵。为了一句梦话,我们死了5条人命。所以,做梦也要有纪律呀!我们生活在和平年代里,不会有什么刀光剑影,敌我斗争,做梦也可以轻松自如,想怎么做就怎么做,更不会因为一句梦话而掉头。但是,作为法官这一特殊群体,有些“梦”是绝不能违反纪律付诸行动去“做”,法官必须绷紧“做梦也要有纪律”这根弦。

  [12] 法官慎独,一个永恒的概念;里仁为美,一个永恒的追求。孔子说:“里仁为美,择不处仁,焉得知?”法官不能选择邻居,但是,能够选择心灵安置的处所。后汉人杨震,为官清廉。昌邑县令王密,为报杨震栽培之恩,在夜里拿上十斤黄金悄悄拜见杨震,并再三要求他收下礼金。杨震拒不接受。王密以为杨震不受礼金是怕人知晓,便说:“夜晚无人知道。”杨震回答说:“天知神知,我知子知。何谓无知?”古人尚且如此,新时代的人民法官更应当严格要求,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

  [13] 或许,法官只是偶尔一次开庭迟到或无故更改了庭审日期,但却给当事人留下了法官言而无信的印象,进而引发其对法官信任度的降低;或许法官只是在法律文书中偶尔出现了几个错别字,但却给当事人留下了法官工作不严谨的印象,进而造成其对法官裁判权威性的认同感大打折扣;或许法官仅因为偶然情绪波动对当事人态度粗鲁,但却因此给当事人留下了受到法官歧视的印象,进而导致其对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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