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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惯犯一个月内抢劫三次获刑
发布时间:2013-05-21 14:54:10


     本网讯(桂宝珊)   短短一个月内,东乡一懵懂少年抢劫他人财物竟达三次之多。2013年5月15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1月份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赵明与同伙四人(均已判刑)窜至东乡县体育场伺机抢劫,后五人看到体育场主席台上有一对正在谈恋爱的男女,被告人赵明其中一名同伙持刀对两被害人进行威胁,被告人赵明等五人抢得两被害人人民币100元和一部三星牌手机。

  2013年1月25日凌晨三四时许,被告人赵明与其同伙(均已判刑)携带砍刀窜至东乡县一家超市对面巷子,对一对男女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1100余元。

  2013年1月31日凌晨三四时许,被告人赵明租乘摩的去东乡一所中学,行至学校水库附近时持刀对“摩的”司机进行威胁实施抢劫,抢得人民币30余元。

  东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三次,共抢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23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明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明系未成年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经查属实。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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