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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棍伤人躲九载 “清网”行动促自首
发布时间:2013-05-21 15:23:30


     本网讯(苏传清 夏群珍)   被告人陆德民为替朋友出气,仗义助手持棍伤人,最终将他人打致重伤,次日被告人陆德民便潜逃外地躲藏。在“清网行动”中,被告人于2011年10月1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2013年1月15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陆德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02年8月25日晚21时许,谢树南因怀疑汤建权打过其亲戚,便邀章原文、章丰去到广西省钦州市华侨饼干厂宿舍找汤建权报复,后被被告人陆德民与汤建权、段志尚持刀将谢树南等人驱散。章原文等人被驱散后去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小风铃网吧旁的电子游戏室,将被追打的事情告知刘星海、章在鑫、冯永进、章信杰等人。当天晚上23时许,刘星海等七人走回到文峰北路市人民银行旁的水利沟桥头,其中章伯丰与刘星发回去取水管,章在鑫等人到市华侨饼干厂宿舍想找汤建权报复,当五人走到钦州市财经学校附近时碰见汤的朋友梁日波,即对梁进行殴打。梁被打后回到市华侨饼干厂被告人陆德民的租屋处,将其被打的事情告知被告人陆德民与王荣海、段志友、裴成林,王荣海、裴成林、段志友及被告人陆德民听后便携刀、木棍和水管去到市人民银行旁的水利沟桥头处,与持水管正在等候的刘星海等七人进行斗殴。将刘星海、章原文、章在鑫打伤。其中被告人陆德民持水管参与斗殴。经医院诊断,被害人刘星发的伤已构成重伤。

    另查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陆德民自愿赔偿了被害人刘星发4000元的赔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德民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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