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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盗拆变压器后变卖分得250元被判刑3年
发布时间:2013-05-21 15:37:47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男子黄瑞流,伙同他人盗拆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后变卖,两人一共获得500元,每人分得区区250元,为此双双惹来牢狱之灾。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黄瑞流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969年10月17日出生的黄瑞流,只有小学文化。该案发生于20年前。1993年3月6日,被告人黄瑞流伙同黄汉(已被判刑)窜到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六里村弄内屯,偷拆一台正在使用的20千伏安变压器的铜芯线,后拿到都安县城卖给一流动收购人员,获款300元,二人平分。该变压器被盗拆后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525元。

    1993年3月20日,被告人黄瑞流又伙同黄汉窜到都安瑶族自治龙湾乡龙湾村古流屯,偷拆一台正在使用的20千伏安变压器的铜芯线,后拿到都安县城卖给一流动收购人员,获款200元,二人平分。该变压器被盗拆后报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720元。

    作案逃亡10多年后,被告人黄瑞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落入法网。因涉嫌犯破坏电力设备罪,2011年11月11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对被告人黄瑞流取保候审。

    2013年元月4日,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向河池市中院提起公诉。

    河池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瑞流伙同黄汉两次盗取正在使用中电力设备输电变压器内的铜芯线,造成变压器报废,居民通电中断,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己触犯刑法,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瑞流伙同黄汉放开变压器内的绝缘油、从变压器内壳拉出铜芯线装在袋里和销赃分赃,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黄瑞流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被告人黄瑞流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等的规定,河池市中院对此案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王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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