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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办法
作者:沈义 发布时间:2013-05-22 14:05:41
重庆市检察院5月20日出台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办法(试行)》(简称《办法》),以规范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活动。重庆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副处长曾庆云告诉记者,该《办法》在全国检察机关属领先。
曾庆云介绍,修改后的刑诉法在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增设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其核心是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督考察,但该法和刑事诉讼规则对此内容的规定比较原则。为贯彻“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构建规范、有效的监督考察机制,该院在广泛征求全市三级院公诉等部门的意见后,制定出台了共有21条的《办法》。 《办法》提出了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概念、原则。“监督考察”是指检察院在确定的考验期内,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开展的帮教、管理、犯罪预防等工作。监督考察的对象为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时明确了监督考察的主体是检察院,具体由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或公诉部门组织实施,派驻检察室应协助。检察院可以会同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居住地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所在学校、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组成监督考察小组,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考察、教育,实施跟踪帮教。 《办法》规定采用“2+1,三方参与”的模式构建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包括承办检察官和派驻检察室的检察官、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派的相关专业人员、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包括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学校或者承担集中观护的企事业单位选派的人员)。为合理控制知悉范围和提高工作效能,监督考察小组原则上不超过5人。《办法》明确了监督考察小组各方的职责范围,使三方功能有所侧重,但又紧密相连。承办检察官为小组负责人,协调小组成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开展管理、教育、帮助、保护、犯罪预防等工作,并主要承担法制、道德等规范性教育工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派的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心理矫治和行为矫治,通过组织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参加团队活动、公益劳动等方式帮助其回归社会。其他成员负责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进行日常管理和动态监督,帮助其解决学习、工作、生活中的困难。 《办法》还明确了检察院进行监督考察采取的方式。包括督促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检察院指定的义务,定期向承办检察官报告学习、工作、生活情况;责令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监护人加强管教,配合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通过约见、实地走访等方式,定期了解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日常表现情况;针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的实际状况,要求其接受戒瘾治疗、心理辅导等矫治措施;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出现行为偏差的,及时通过提醒、警示、训诫等方式予以矫正。 关于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办法》进行了细化。在考验期内发现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在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院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累计达到三次以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违反检察院监督管理规定受到训诫后,再次违反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检察院监督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之一的,承办检察官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决定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将其提起公诉。 《办法》还明确对监督考察结果进行评价与运用的规定。考验期限届满,承办检察官应组织监督考察小组成员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情况进行综合评鉴,根据汇集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意见书,提出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有继续帮教管理必要的,可以参照《重庆市检察机关微罪不诉人员帮教管理工作细则》对其开展帮教管理工作。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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