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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曲解疾病证明内容 反诉请求退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5-22 11:02:05
本网讯(易灿)
男子驾驶车辆撞人致死,与死者亲属签订赔偿协议后,以自己系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同意给付赔偿款为由,反诉请求权利人退回已付的赔偿款。近日前,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宁加飞给付原告黄志贵人民币4.5万元;驳回反诉原告宁加飞的反诉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1日20时许,宁加飞驾驶电动车途经安阳镇绿岑路段时,将在路上正常行走的黄为民撞倒,宁加飞即将黄为民送到都安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左股骨粗隆间骨折。事故发生后,宁加飞表示愿意承担黄为民住院治疗的所有费用。 同年11月17日,黄为民伤情加重,经医院抢救未有缓解后,宁加飞经伤者家属同意,为黄为民办理了出院手续,并将伤者送回家中。当天下午,黄为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黄为民出院时,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写明:1、左股骨粗隆间骨折;2、肺部感染;3、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宁加飞支付了黄为民住院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黄为民死亡当日,宁加飞与黄为民的儿子黄志贵经协商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宁加飞赔偿黄志贵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7.5万元,并于同年11月18日前支付3万元,余下4.5万元限于2012年5月26日前付清。次日,宁加飞支付3万元赔偿款给黄志贵。 约定给付余额期限届满后,宁加飞未能支付尚欠余款,经黄志贵多次催偿,宁加飞仍拒绝依约偿还。万般无奈之下,黄志贵一纸诉状递交都安县法院,请求判令宁加飞支付尚欠的赔偿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法庭上,宁加飞提出反诉称,从医院出具的证明书来看,黄为民系因患有肺部感染和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车辆碰撞不是导致黄为民死亡的直接原因。另外,医院建议将黄为民转上级医院治疗,但作为伤者的儿子黄志贵不同意,要求放弃治疗。11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是在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所签,且《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协议书》,并判令黄志贵退回已支付的赔偿款项。 都安县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宁加飞驾驶电动车将原告父亲黄为民撞伤后被送至医院治疗,被告已全部支付了医疗费。黄为民死亡后,被告与原告在互敬互让,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由被告赔偿原告父亲黄为民死亡的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7.5万元。双方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按该约定履行义务,支付尚欠原告的4.5万元。被告提出反诉称,《协议书》是被告在重大误解,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签订,因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实。故被告的辩解及反诉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因双方在《协议书》中没有约定,属约定不明,视为不支付。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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